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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成功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判决高额赔偿的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


         王先生与秦女士系夫妻,二人于1977年结婚,王先生系农村户口。1993年,村里面给王先生发放了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王先生,1993年,王先生和秦女士在上述土地上建有一个院落。2001年,赵先生与王先生达成房屋买卖合意,约定王先生将涉案院落以25000元的价格卖与赵先生、张女士(赵先生和妻子张女士都是居民户口)。当时也是朋友介绍,王先生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未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赵先生夫妇将购房款交给了王先生,村村委会在涉案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事项处登记:同意将此证所标的面积及房产转让给赵先生,特此证明。转让人处王先生签字,村委会加盖了公章。
        2018年的某天,赵先生和张女士突然分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涉案院落目前面临拆迁,王先生的妻子秦女士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了赵先生和张女士,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女士和赵先生自己购买的房屋居住了这么多年,怎么会判决合同无效呢?无奈之下,找到了李松律师。李松律师依据张女士和赵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分析:建议赵先生夫妇向秦女士提出赔偿。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明知土地系集体所有的土地,赵先生并非农村居民,其将房屋卖给赵先生。在王先生去世之后,其妻秦女士又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面临拆迁的巨额赔偿面前,秦女士提出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王先生应当对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其去世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由继承人承担。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指派了律师代理了赵先生和张女士,并将王先生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起诉要求进行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女士和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的继承人将拆迁赔偿款的70%赔偿给了赵先生和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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