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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成功案例

夫妻存续期间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法院判房屋共有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


         凌女士与田×的儿子田×1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7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没有对一些财产进行分割。自从离婚以来,凌女士一直对夫妻存续期间建造的四层楼房的产权归属有争议,后来凌女士通过朋友的介绍,联系到李松律师,想要向李松律师咨询对于建造的房屋自己是否享有一定的份额。
        李松律师经过分析认为,虽然15号院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面的名字是田x,但凌女士想主张的四层楼房确实系凌女士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其应当享有上述房产一定的份额。建议凌女士提起诉讼,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指派律师代理了该案。
        最终法院判决15号院内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归凌女士所有。
        本案涉及的法律点: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我国立法采纳的“房地一体”原则,其内涵是土地权利处分时,该土地之上的房屋一并处分;地上房屋处分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处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经过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允许,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或参与共同建造房屋,以及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等方式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田x虽然为15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但田x对凌女士、田x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翻建房屋的行为事实上是认可的,凌女士参与房屋翻建后即对15号院的部分房屋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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