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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要求办理过户的,法院判决不能过户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

 
       李松律师,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靳某当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为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协助办理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全部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邵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和邵某是母女关系,原告之兄邵某1与邵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底原告拟购买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但鉴于原告名下有房不符合购房政策要求,故和被告及邵某协商,以被告李某名义购房,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李某名下,待原告符合条件必要时再将产权变回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人名下;被告及邵某可短期内住,但原告若有居住需求,被告须随时将房屋腾交给原告,被告和邵某不得将户口迁往该房屋;无论是过户还是原告迁户口,被告和邵某都应配合办理相应手续。合意达成后,原告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0万打到被告李某账户,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诚意金。2013年1月12日,被告及邵某与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就诉争房屋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某作为买受人购买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870043元,付款方式为201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方筹措包括采取向工行银行申请消费贷款等方式陆续筹齐款项,在2013年2月28日前将全部购房款及相应税费共计4024850元陆续支付给开发商。2014年1月初,原告与被告及邵某一起办理了收房手续,房屋手续及全部房屋钥匙均保留在原告手中。2015年初,被告和邵某找到原告说因被告李某和其丈夫离婚后仍一同居住在原住处不方便且经常发生矛盾,想在诉争房屋内暂住一段时间,考虑到两家的亲属关系原告同意了;此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和邵某居住,2015年10月前后,李某女儿以父母生病搬到一起方便照顾为由,李某丈夫也搬到诉争房屋居住。直到2016年10月,原告获知邵某未经原告同意,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王某。原告应被告及邵某要求允许其在诉争房屋居住,没想到被告及邵某还想将房屋卖掉,令原告非常气愤。原告认为,诉争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原、被告、邵某三方之前亦约定被告李某仅是名义上的产权人,原告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原告也只是允许被告短期暂时居住,被告李某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权利;现被告和邵某拟将房屋出售,违反了原、被告及邵某三方购房之初的约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和邵某配合原告将房屋产权变回至原告名下。
        李某辩称,同意原告第一项请求,涉诉房屋确实是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被告没有实际出钱,确实是原告购买,归原告所有。被告出于亲属关系考虑才帮忙原告购买房屋,被告事实上并不存在过错,如果被告不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愿意配合过户。
       邵某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王某述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涉诉房屋已经由我购买,当时是被告委托第三人邵某办理的房屋买卖事宜。双方争议在贵院已经有三次诉讼,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将房屋过户至我方名下,现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根据我在买卖房屋期间了解到的情况,与原告所述的被告和邵某共同购置的房屋是相符合的。原、被告均属于亲属关系,被告为回避后期的法律风险在亲属之间形成了所谓借名买房的事实。在被告购房时,其家庭成员的出资属于正常合理。在原告诉状所述2016年10月得知卖房的事实,直至2017年2月8日才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房屋被变卖后的正常情况。我方认为是原、被告及邵某利用亲属关系,利用相互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事实来干扰前案二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本案中除应审查原告的出资情况外,应当考虑即便如原告所述属实,王某作为善意购房人,与产权人及邵某共同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全部房屋款项交至法院,应当视为善意无过错购买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涉诉房屋系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李某是名义上的产权人,被告李某当庭予以认可,对原告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原告主张以被告的名义出资购买涉诉房屋,系借名买房。原告自认其系涉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因自己名下有房,为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借用被告李某名义签订了涉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涉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因该行为违反国家房屋限购政策,故对原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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