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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后,出名人不承认的,以借名买房协议为准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

 
        李松律师,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该房屋性质为商用房,购买房屋的房款均由原告支付,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支付了房款,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18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进行出租,并将租金据为己有。原告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诉。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认可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不同意支付过户所需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曾签订协议,书面约定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俊东大厦五处房屋(包含本案涉诉房屋),合计总房款为2395540元,该协议约定全部房款由原告出资,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在原告要求过户时由被告协助配合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
        2008年4月25日,被告与案外人天津正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该房屋价款为386760元,为一次性付款。
2015年1月20日被告取得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产权证。
房屋购买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票据及房屋产权证原件,均一直保存在原告处。被告自认协议中约定的五处房屋的购房款及有关税费均系原告出资,被告并无任何出资,被告认可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认可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不承担过户所需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考虑到涉诉房屋系被告婚后购买(被告系2000年9月29日登记结婚),法院传唤被告的配偶,即案外人蔡培红来院接受询问,蔡培红认可被告对房屋产权归属的意见,对房屋系原告购买一事亦表示知情,同意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庭审中,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
        双方均向法院承诺本案无伪造事实、虚假陈述、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签订的合同,自成立后生效,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各自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该协议中已明确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被告亦自认原告对涉诉房屋进行了全额出资(部分出资系原告转账至涉诉房屋开发商名下,另一部分被告自认收到了原告的现金),则涉诉房屋应当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费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卢某协助原告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至原告王某名下,在此过程中所需税费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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