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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法院依据已生效判决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发布时间:2019-07-26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李某、侯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x1、许先生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1.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转移登记应以合同为依据,而目前所谓借名买房协议的内容是无法确定的;2.李x1在将购房资格转让给李某之后,再无购房资格;3.仅李某一人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权利。

李x1、许先生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某、侯某的上诉请求。我方与对方的借名买房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李x1、许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李某、侯某配合李x1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康惠园3号院3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李x1与许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李某与侯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6月27日协议离婚。李x1与李某系姑侄关系。
        2011年11月29日,涉案房屋产权证下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2013年11月15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李某、侯某共同共有。
         2015年3月,李x1、许先生曾以确认合同有效一案将李某、侯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x1、许先生与李某、侯某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关于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李x1、许先生与李某、侯某系亲属关系,且均系被安置人员,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用政府保障性住房,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亲属内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不愿意浪费安置用房购房资格而私下商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并未侵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并未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综上,朝阳法院于2015年10月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137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x1、许先生与李某、侯某之间关于李x1、许先生借李某之名购买涉案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李某、侯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及日常经验法则,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并认定该协议有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于2016年4月作出(2016)京03民终2185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许先生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并同意将其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赠予李x1。李x1为证明其具备购房资质,提交告知单、购房资质核验结果等材料加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未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协议成立且有效,现许先生当庭表示将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予李x1,该院不持异议,因涉案房屋现仍登记为李某、侯某共同共有,故该院对李x1要求李某、侯某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侯某抗辩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与侯某无关、借名买房协议可由第三人主张权利、借名买房协议内容不明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李x1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康惠园3号院3号楼×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李x1名下。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侯某负担(李x1、许先生已交纳35元,李某、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x1、许先生;余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该合同未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故合同成立且有效。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李某、侯某配合李x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李某、侯某上诉称借名买房协议内容不明确、李x1无购房资格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某、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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