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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多份协议相矛盾,借名买房,法院认为要先对协议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我和被告之间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2、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号房屋过户到我名下;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9月,我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但因受北京市限购政策的影响,我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我和被告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以被告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但所有房款由我支付,我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待我具备购房资格后,将涉案房屋过户到我名下。2010年9月24日,以被告的名义与北京首开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金额为2672076元。其中首付款802076元,银行贷款187万元。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由我支付,此后的银行贷款亦由我偿还。2012年2月25日,涉案房屋交付后,由我居住至今。我认为,我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我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不认可我和原告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涉案房屋是由原告赠与我和我配偶的,该房屋就是我的房屋,因此也不同意原告的过户主张。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我和被告的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曾达成过协议,我以前对该协议不知情,原、被告在该协议中对涉案房屋处理的约定也侵害了我的权利。原告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受让条件,不能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为在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原告明知我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而且原告以前已经明确将涉案房屋赠与我和被告。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原告与我、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该赠与行为是不可逆转、不可撤销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要求被告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产协议》之前,本案的原、被告以及案外人张某在2013年3月14日曾签订过一份《房屋赠予协议书》,在该赠与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履行完毕等事项被作出确认之前,原告直接基于《房产协议》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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