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
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崔x5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定原告与崔先生之间就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建华路×号楼×-×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山区良乡镇建华路×号楼×-×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崔先生与母亲胡女士育五位子女:崔x1、崔x2、崔x3、崔x4、崔x5。崔x3于1999年去世(早于父母),其女为崔婷。1995年崔先生承租其所在单位北京电力技工学校位于房山区良乡镇建华路×号楼×-×号房屋。1998年崔先生所在单位实行房改,原告父母表示谁出钱购买房子,房子就归谁,在其他四名子女均表示不购买的情况下,该房屋由原告出资25709元购房款,并交纳了1404.48元公共维修基金及手续费120.78元购得该房。该房屋从1995年起一直由原告装修、居住使用至今,并交纳了各项水、电、燃气等费用。原告与其父母在购房之初达成口头协议,系原告借父亲之名购买了涉案房屋。现该房屋已经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因父亲已去世,故请求作为继承人的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崔x1、崔x4、崔x2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系父母遗产,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实不存在。
被告崔婷未答辩。
经法院审理查明:
崔先生与胡女士共育有五名子女:崔x1、崔x2、崔x3、崔x4、崔x5。崔先生于2005年去世,胡女士于2015年去世。崔x3去世时间早于崔先生和胡女士,崔婷系崔x3之女,刘培兰系崔婷之母。1998年12月31日,北京电力技工学校(甲方)与崔先生(乙方)签订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根据房山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乙方所购房屋坐落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华路×号楼×单元×号。乙方夫妇合计工龄68年,每一年工龄拆扣率0.9%。乙方按成本价购房,房屋价款为24155元,公共维修基金1404.48元,手续费120.78元,共计25680.26元,乙方于1998年12月31日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乙方按成本价购买的住宅享有完全产权,住用五年后方可出售,但必须首先出售给甲方。涉案房屋产权证为京房权证房私字第XX**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崔先生,房屋产权证上已标明“成本价出售住宅”。原告方支付了涉案房屋房款25709元。原告持有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协议书、房款收据、供热采暖合同以及水电燃气费票据等。原告另有住房,未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系因其父母的其他子女均表示不购买,且其父母口头表示“谁出钱房子归谁”。崔x1、崔x2及崔x4否认原告与崔先生、胡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表示原告出资的购房款应为借款。庭审中,原告提交与胡女士、崔x4及刘培兰的录音,用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对此证据被告方表示不认可。
被告方提供胡女士生前于2012年所立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胡女士认可涉案房屋系崔先生与胡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属于胡女士份额确定为被告崔x2、崔x4继承。原告对该公证遗嘱不认可。
胡女士自崔先生去世后即长期在石家庄市居住,其子女除原告外均不在北京市居住生活。原告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诉讼中原告未提交其具备在京购房资质。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央产房,目前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产所有权证、收据、购房协议、录音、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崔先生、胡女士之间是否存在
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首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崔先生生前与其单位签订购买住宅协议书、享受了工龄优惠后购买的央产房,可见案涉房屋在出售时,对于购买人是有限制的并带有相关福利政策。现案涉房屋登记在崔先生名下,在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告为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崔先生应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
其次,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书面协议证明其与崔先生夫妇存在
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虽然原告提交了录音等其他证据,但从其提供的证据内容来看,均是原告一方与利害关系人中的某一个人单独录音,仅能体现某一个利害关系人在录音时个人意思的体现,该个人意思表示缺乏普遍性,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不认可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崔先生生前曾做出过某种明确的意思表示。第三,原告虽然对涉案房屋存在相关出资行为,但该出资行为属于债权,原告不能基于债权当然享有物权。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崔先生生前曾与原告达成过
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x5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