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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使用父母工龄,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可以要求继承人协助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王x3诉称:
       1993年12月31日,我与父亲王X、母亲牛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三方约定,由我出资购买X号房屋。房产证上写父亲王X的名字,但产权归王x3一人所有。父亲王X于2003年12月30日不幸因病去世。2015年2月10日,王x3与牛女士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双方约定,因王X已去世十数年,牛女士亦年事已高,为避免牛女士去世后产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房屋于2015年3月10日之前登记在王x3名下。我的姐姐王X1不幸于1997年12月5日去世,姐姐与姐夫育有一子宋先生。我与三被告协商未果。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履行协议,将X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诉讼费由我承担。
 
被告牛女士、宋先生辩称:
       王x3陈述属实,我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王X与牛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王x2、次子王x3、女儿王X1,宋先生系王X1之子。王X于2003年12月30日去世,王X1于1997年12月5日去世。
1993年12月31日,王x3与父亲王X、母亲牛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购买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时,由于父母无钱购买,由王x3出全款,父母两人出工龄购买该房屋,此房产权归王x3一人所有,父母有永久居住权;因房改房只卖给本单位职工,所以房产证上只能写父亲王X的名字,等父母都去世以后再将房产证改为王x3的名字,因父母已经给了其他子女房产,所以此房产权都归王x3一人所有,此房产权与其他子女无关。
2015年2月10日,王x3与牛女士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为避免牛女士去世后产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以赠与方式将诉争房屋于2015年3月10日之前登记在王x3名下。另查,诉争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约由王X与X公司签订,该房屋所有权现仍登记于王X名下。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契约、房款收据等原件均由王x3持有。
本案审理中,被告王x2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本案所涉两份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1993年12月31日的协议内容,王x3与王X、牛女士形成的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诉争房屋购房款由王x3全额出资,此房产权归王x3一人所有,等父母都去世以后再将房产证改为王x3的名字。现王X已去世,其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办理至王x3名下的合同义务应由其其他第一顺序继承牛女士、王x2、王X1承担,因王X1先于王x去世,故王X1之子宋先生应代位履行该义务。牛女士于2015年2月10日与王x3签订赠与协议书,同意以赠与方式将诉争房屋登记在王x3名下,此行为实际系牛女士提前履行借名买房合同中的义务,并无不当。鉴此,王x3要求三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x2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牛女士、宋先生、王x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王x3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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