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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周x1、周x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王先生、姜女士腾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事实和理由:周x1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周x2,王女士于2005年5月3日去世。102号房屋系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村(以下简称大峪村)集体土地上建设,2001年2月12日,该房屋变更至周x1名下。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803号判决认定:王先生与周x1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102号房屋由王先生出资以周x1的名义购买,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2017年11月13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2017)京0109民初4100号判决书认定:王先生夫妇不是大峪村村民,该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农民集体土地不允许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王先生与姜女士无权居住在102号房屋,但其拒绝将房屋返还给周x1、周x2,故周x1、周x2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先生、姜女士辩称:
       不同意周x1、周x2的诉讼请求,102号房屋是2001年变更成周x1的名字,实际上1998年王先生是借用的田玉芬的名字购买的102号房屋,当时没有实施土地管理条例,购买有效,周x1、周x2无权主张返还房屋,另,如果周x1、周x2不给予满意的赔偿,则不同意腾退房屋。
 
法院查明:
       周x1与王女士系夫妻,生有一子周x2,王女士于2005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王先生与姜女士系夫妻。王女士与王先生系姐弟。周x1为大峪村的村民,王先生与姜女士均非大峪村村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无住房。
       102号房屋系大峪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楼房,房屋为小产权性质,该房屋最初是以大峪村村民田玉芬名义自大峪村委会处购买取得,大峪村委会收取了购房款8.4万元。2001年2月12日,该房屋变更至周x1名下,大峪村委会收取了“过户手续费”420元。102号房屋自出售后由王先生夫妇居住至今。
       2016年7月20日,周x1、周x2将王先生、姜女士诉至法院,主张102号房屋系周x1、王女士购买,系周x1、王女士的财产,要求王先生、姜女士腾退102号房屋。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京0109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102号房屋购房款及“过户手续费”实际由王先生夫妇支付,协议书应为王先生与周x1自愿达成,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102号房屋的事实;但102号房屋是大峪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只有大峪村村民拥有购买资格,王先生夫妇并非大峪村村民,因此二人出资购房不影响房屋权利归属,周x1夫妇才是102号房屋的权利人;王女士死亡后,102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应归属于周x1、周x2,其有权要求王先生夫妇将102号房屋腾空后返还;但腾退问题与赔偿损失问题一并解决为宜,现王先生夫妇无房居住,不具备腾退条件,周x1、周x2亦未对王先生夫妇借名买房的出资及房屋利息损失作出补偿,故驳回周x1、周x2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周x1、周x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京01民终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王先生与周x1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102号房屋由王先生出资以周x1的名义购买,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在双方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效力、102号房屋权利人尚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周x1、周x2以二人系102号房屋权利人为由要求王先生、姜女士腾退102号房屋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7日,周x1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x1与王先生就102号房屋口头订立的借名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京0109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该借名买卖合同因违反农民集体土地不允许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判决:周x1与王先生就102号房屋订立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姜女士于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申请,要求周x1、周x2赔偿土地房屋升值经济损失219万元,附属添置物3万元,购房款8.4万元,共计230.4万元。周x1、周x2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赔偿损失问题,不同意与王先生、姜女士就102号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协商,亦不同意法院参照附近有证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102号房屋的市场价格。王先生、姜女士表示,如果不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赔偿问题,其坚决不同意腾退房屋,并撤回反诉申请。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确定周x1与王先生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102号房屋目前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基于房屋权利人应与购买时记载的权利人相一致的原则,王先生、姜女士有义务就无效合同取得的102号房屋返还给周x1、周x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王先生、姜女士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返还给周x1、周x2的同时,周x1、周x2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程度赔偿王先生、姜女士相应的损失。现王先生夫妇无房居住,不具备腾退条件,周x1、周x2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赔偿问题,故本院对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x1、周x2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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