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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因存在借名买房争议,法院驳回腾房诉求

发布时间:2019-05-24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诉称:
       原告于2006年11月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A号楼7层B元C号经济适用房(下称C号房屋)一套,并于2011年11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因被告在北京没有住所,故其向原告请求临时借用C号房屋,原告口头表示同意。现今,原告欲收回C号房屋自己使用,多次要求被告搬出而被告拒不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C号房屋。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第一,原告所述双方存在借用房屋一事并不属实,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被告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应为实际产权人。原、被告原系山东老乡,且为初、高中同班同学,在京毕业后被告户籍未落入北京。2006年11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利用原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待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过户给被告,购买、过户等费用由被告承担。2006年11月17日,被告在翠城馨园售楼处签订了C号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39356元,同时在建设银行办理了13万元的贷款手续。由于C号房屋为期房,该房屋按揭贷款一直由被告偿还至今。后被告办理了C号房屋交接手续,交纳了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等各种税费。2009年2月,被告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同年4月入住至今。第二,原告无权要求返还C号房屋,C号房屋之产权存在争议。被告购买该房屋经过了原告的允许,双方达成了口头的协议,原告没有与开发商之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告作为实际出资购买人,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系该房屋实际产权人。
 
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中学同学,被告无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6年,被告以原告的名义签署了C号房屋的购房合同等文件,并实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后被告办理了C号房屋的入住手续,C号房屋交付后,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现涉案C号房屋登记于原告名下,登记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另查,C号房屋之按揭贷款一直由被告偿还。现原告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坚持以其享有C号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被告返还。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明细单、签认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虽然涉案C号房屋登记于原告名下,但该房屋之购房手续、入住手续皆由被告办理,首付款由被告支付,贷款亦由被告按期偿还,且该房屋交付后由被告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本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而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C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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