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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法院如何判断借名买房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19-04-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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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源诉称:
    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47号楼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格321015.5元,被告同意其有义务配合原告到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除此,合同还对房屋情况,违约责任,税费规定、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房款,但被告却以原告需向其支付百万以上房款为条件,否则拒绝协助原告对涉诉房屋过户。在此之前被告曾起诉原告,但终因其无正当理由自行撤诉。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房款支付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无条件协助原告过户,被告主张不额外支付房款就拒绝协助过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诚信原则。
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昌平区天通中苑47号楼x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郝洁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提起反诉,答辩意见同反诉状。

反诉原告郝洁诉称:
    2007年12月12日,郝洁与张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名买房。买房时张源直接把钱交给了开发商,并不是郝洁取得房屋产权后又卖给张源。张源并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张源名下还有其他住房,且经调查他们家不止就这一套住房,请求法院调查核实。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一个家庭拥有两套住房后,不能再购买第三套住房,所以即使诉争房屋判给张源,他也过不了户。张源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张源早就将房屋在中介网上进行了转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房屋权属转移办理完毕期间,买受人不得将房屋出卖、转移给第三人。如发生上述情况,出卖人有权收回该房屋,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返还,买受人也应将在这期间该房屋的一切收益返还于出卖人,该合同自动解除”。张源名下有多套住房,而且一开始就把诉争房屋出租,而郝洁名下就这一套住房。如果将诉争房屋判给了张源,郝洁就不能再买任何政府的优惠房了,势必造成郝洁连起码的住房都没有,无家可归,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况且郝洁的退休工资每月才两千多元,刨去在外租房、吃饭、穿衣、看病,剩不下多少钱。所以郝洁没有资格买房,也没有钱再买房了。

郝洁反诉:
   要求:1、请求确认郝洁与张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要求张源立即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47号楼7层x号房屋腾空,交给郝洁;3、案件受理费由张源负担。

反诉被告张源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反诉请求,双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借名买房,借名买房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利的合同,属于法律尚未规定的无名合同,合同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产生,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双方履行过程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款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反诉人出售、被反诉人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贯穿整个两份合同,交易涉案房屋是双方最终的目的。2013年10月反诉人起诉被反诉人,诉讼请求也是确认合同无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反诉人始终认为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对转卖的事实我们不认可,被反诉人没打算卖掉涉案房屋。被反诉人并非像反诉人所说有多套住房,现被反诉人一家只有一套住房,五六口居住在一起。反诉人其他陈述,与本案无关。

法院查明:
    郝洁因拆迁取得购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6年12月27日,郝洁(售房人、甲方)与张源(购房人、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拆迁回购房,在甲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以公证方式进行确认到乙方名下,该合同中只写明昌平区天通中苑经济适用住房,未写明具体房号。该合同还约定了乙方支付五千元订金,办理完成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各项手续乙方支付甲方二万元整,经过法律公证后,乙方支付甲方二万五千元整。2006年12月29日,郝洁(买受人)与北京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昌平区天通中苑47幢7层0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2007年12月12日,郝洁(出卖人)与张源(买受人)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昌平区天通中苑47号楼0室,房屋的成交价格为321015.5元,并对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中约定的房款321015.5元中,张源除支付给郝洁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源直接支付给了开发商。2008年10月27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郝洁,房屋坐落为昌平区天通中苑47号楼7层x。
    另查一,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源居住使用。
    另查二,张源在京购房资格核验结果为初步核验通过。

 
法院判决:
    一、郝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协助张源办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47号楼7层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驳回反诉原告郝洁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名买房关系;二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焦点一,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中对房屋坐落、价款、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都进行了约定,因此双方合同关系的标的是诉争房屋,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双方之间应为买卖关系。
    李松律师认为,关于焦点二,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是在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张源亦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对张源要求郝洁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郝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腾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郝洁所称的张源将房屋转卖,郝洁提供的网络打印的卖房情况张源不予认可,本院依据郝洁的申请也未查询到相关情况,且郝洁提供的该项证据仅能显示售房的意向,不能证明张源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的事实,故对郝洁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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