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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无法上市,合同最终解除

发布时间:2014-03-24 浏览:

  
  王老太系某科研单位退休职工,2006年单位对部分危旧楼进行改造,王老太被安置了一套位于学院路的两居室。取得新房后,发现房屋为毛坯房,因王老太夫妇年事已高,加之子女都在国外,无力安置新房,便有意将房屋转让出去。
  2008年王老太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买方支付完购房款,王老太将房屋交付给买方。2009年单位通知王老太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原则上5年内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经原经办部门同意,出售给本系统职工,出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房价款。”
  王老太在取得房本后,应买方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所涉房屋为央产房,需要报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上市交易。为此,王老太多次找到研究院出具央产房上市手续,但是因买方不是研究院职工,单位不同意出具央产房上市手续。
  因房屋无法过户占用王老太的购房指标,其也无法再购买其他的房屋,为此王老太很是发愁,希望能早日将此事做个了结。2013年王老太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求助。
李松律师详细了解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指出央产房上市交易需遵循央产房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目前,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上市手续,则双方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建议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王老太在李律师的建议下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诉讼过程中法院向研究院进行核实,产权单位表示房屋仅能在本单位内部职工范围内交易。同时,法院向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核实,诉争房屋因涉科研保密,除本单位内部职工外,不得上市交易。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但因买方不是研究院职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老太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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