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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总房价款的20%,判决卖方赔偿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4-01-23 浏览:

      李某2013年8月,通过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与陈某父女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卖方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2508号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款为170万元,李某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同日,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35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于当日向陈某父女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并后续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35000元。签约后10日,陈某明确告知李某,合同签订时本人不在场不同意,由其配偶及女儿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无法履行,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李某找到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指定彭建律师代理此案。彭律师通过细心准备,整理出完整的证据链,用事实及法律证实了合同的有效性,向法院提交诉状,诉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中介费损失35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合同支付违约金总房款的20%,共计34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通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除返还定金外,共计赔偿李某37.5万元。陈某的违约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承办律师: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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