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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接受《中华建筑报》采访:楼市狂欢未已 法律红线不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国五条”出台半月,购房者因担心被征收重税而造成的“税慌”已逐渐蔓延到新房市场,变成“楼慌”,继而引发了楼市的新一轮狂欢。记者近日以购房者的身份走访了京城多个楼盘,总结出捂盘、验资、合同这三个关键词,并就此采访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   
       捂盘:   尚无法律界定 但未完全缺位  
       中大恒基一位地产经纪人对记者表示,新政一旦落实,错过原有计税方式的购房者可能会把目光转向新房市场。现在捂盘惜售的做法有“抬头”之势,部分开发商的承诺开盘日期已过去数月,但至今仍无动静。   
      对此,李松表 示,开发商捂盘有两种可能:一种情况是房价一直下跌,开发商不愿按现行价格出售房产;另一种情况则恰恰相反,即开发商对未来的房价期待更高,认为现在销售 并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从北京的楼市现状看,开发商捂盘显然是押宝北京房价将继续上涨。其实开发商的捂盘行为不仅是对社会公众不负责任,还直接侵害了购 房者的合法权益。”他说。  
       李松指 出:“现在针对开发商捂盘行为的法律界定尚存争议。从法律上说,消费者有买与不买或什么时候买的权利,除了特定商品外,商家也有卖与不卖或什么时候卖的权 利,这是市场经济遵循的自由交易原则。但是,房地产市场是特殊的交易市场,根本原因在于这其中存在一定的垄断性。当土地从政府转移到开发商手中时,如果没 有特殊的条件限制,土地资源就会被开发商垄断。因此,如果政府要对这种垄断行为进行干预,就需要在土地转让的过程中采取相关限制措施,这样更符合情理、法 理。”   
       不过,李松也强 调,对于捂盘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完全缺位。“我国政府对于开发商的捂盘行为作过相应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表明开发商因经济利益原因而捂盘惜售,那么 开发商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举报开发商。”他说,“我国个别地方曾查处过开发商的捂盘行为,但这一现象仍屡见不鲜,这也从侧面说明我国政府在相关 法律的实施监管方面做得不到位,应加大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验资:   非普遍现象 无法律依据   
      除了有捂盘嫌疑外,记者还发现,现在有部分开发商对购房者提出了验资要求,购房者必须拥有一定金额的存款或理财产品才能获得购房机会。以万科在北京房山的一个楼盘为例,其验资起点为30万元。对于这一行为,李松指出,验资的要求是部分开发商提出的,是为了筛选目标客户。但目前来看,验资并不是普遍现象。  
       “我 国现在针对开发商要求对购房者进行验资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开发商此举属于个人行为,购房者可以拒绝开发商的验资要求。开发商的验资行为如果侵犯了 购房者的隐私权或泄露了购房者的资产信息,购房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约定了以验资为前提,则买方应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接受验资的义务;如果双方未有约定,卖方亦没有对买方进行验资的权利。买卖双方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严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   应依法维权 遵循“意思表示真实”   
      在 经历了验资等相关程序后,上述万科项目售楼人员对记者说,公司规定要签署两份合同,以90平方米、2.2万元/平方米精装房为例,要分别以1.9万元/平 方米和0.3万元/平方米的金额签署,需一次性付清后者的27万元,不能贷款。而当记者询问精装修标准时,该售楼人员表示不清楚。  
       “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将总价款拆分为两笔款项,签订两份合同,实质就是签订阴阳合同,而我国法律对此已明令禁止。已经交纳购房定金的购房者可以拒绝签订此类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李松说,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对小区容积率、绿化率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信息有告知义务,更应该告知购房者房屋建设标准,让购房者参观样板间。虽然我国现在暂未出台 房屋精装修质量标准,但开发商仍应明示精装修标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精装修标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李松认 为,阴阳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有很大的交易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意思表示真实”。在阴阳合同中,阴合同上约定 的房价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愿意遵照履行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阳合同上约定的房价是为逃税而被双方“做”低的房价,合同只是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面 要约和承诺要求而得以成立,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阴阳合同是为了逃税,无疑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办理纳税 申报’的强制性规定。”李松说。 
  文章来源:《中华建筑报》  相关链接:http://jcjc.newsccn.com/2013-03-21/200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