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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文章《凤凰网》转载:拖延过户 赔了50万

发布时间:2014-09-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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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回迁商品房当初卖便宜了,几年过后拿到房产证时,不少卖家难免因房价已涨心理不平衡,仗着房产证在自己手里,就是拖着不与买家办过户。但是下面这个案子说明,拖着不办过户,非但要不回房子,还得赔偿违约金。律师提醒:“没房本可毁约”观念不可取。
  买回迁商品房
  一直没办房产证
  周先生打算在京购买一套商品房,因为手头不是很宽裕,2007年中介公司为他推荐了相对便宜的一套回迁安置商品房。当时房屋已建成交付,但房产证还得过几年才能下来,所以这房价就比同地区其他商品房便宜一些。
  同年8月3日,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周先生与卖方赵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0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日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首付款70万元,余款10万元待过户当日支付。
  赵女士收到80万元购房款后,便将房屋交付给了周先生。周先生一家欢欢喜喜地装修房屋,并入住至今。2011年开发商通知可办理房产证了,周先生便告知赵女士,请她尽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料,赵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就是不去办。
  中介公司从中协调过多次,但都未果。直至2012年下半年,赵女士才向开发商申请办理产权证,并于2013年4月5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此后,周先生再次联系赵女士,希望她能尽快配合过户。此时,赵女士却提出要“加价50万元”,并称:“税费我一分钱也不承担!”
  尽管周先生承诺多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由自己来承担,但赵女士仍坚持加价,否则就不配合过户。周先生为此一筹莫展,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求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诊断
  迟迟不办房产证导致过户迟延
  近年来回迁房买卖纠纷呈增长趋势,往往房产证下发后,由于房屋价格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双方对于过户事宜无法达成共识,结果最终对簿公堂。
  李松律师认为,此案中,周先生所购回迁安置房屋属于商品房,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类房屋交易不受限制,在取得房本之后,买卖双方可以直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目前,周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前期的付款义务,赵女士也交付了房屋,周先生已经装修并入住多年。在开发商已通知可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赵女士迟迟不向开发商申请办理房产证;其故意拖延办证,必然导致双方过户迟延。出卖人赵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加之,赵女士取得房产证后,要求增加房屋价款,否则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见其明显属于故意毁约。由于她的毁约行为,致使双方错失了过户良机。
  2013年3月31日北京市出台了新的国五条,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拖延过户索赔80万违约金
  李松律师认为,此案中,赵女士出售的房屋不属于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不符合免征条件;再者,赵女士取得房产证系在2013年4月5日,双方过户必然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新国五条的相关规定,该项税费应向出卖人征收,而北京市的交易惯例,一般则是由买受人负担全部税费。
  结合本案的情况,如果双方因税费负担问题达不成一致共识,那很有可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了谨慎起见,李律师建议先由买受人承担税费,之后再将此部分费用作为损失向违约的出卖人主张。
李松律师首先代理周先生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80余万元。李律师认为,对于迟延过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20%的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毁约,实际导致了买受人多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给买受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有权利进行选择适用。而选择万分之五的比较有利,因为违约的时间长,按万分之五算,有80多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按照总房价的20%算,则只有18万元的违约金。因此,李律师建议选择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便最大限度降低买受人的损失。
  法院判决合同履行不存在不可抗力
  诉讼过程中,赵女士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周先生腾退房屋。赵女士认为,新国五条出台后,涉及新增税费的问题,对于由哪一方承担税费,双方发生分歧。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李松律师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定不可抗力,需要符合如下四个条件:
  一是不可预见性,即双方在有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会不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二是不可避免性,即合同生效后,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当事人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三是不可克服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四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
  而此案中,赵女士主张新国五条中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首先,如果赵女士按时办理房产证,双方过户则完全可以避免新增税费的产生;其次,该部分税款并非不可克服,事实上周先生同意由自己来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的。因此,赵女士主张新国五条构成不可抗力,而要求解除合同,这是不能成立的。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女士主张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判决出卖人赵女士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周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周先生支付赵女士购房款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赵女士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低,对此法院综合考虑案情,最终判令赵女士给付周先生违约金50万元,为周先生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李松律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李松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没房本即可毁约”
  可能要付惨痛代价
  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广大读者,不要认为“出卖回迁房,因为未取得房产证,便可以任意反悔,即使毁约不成,大不了再配合办理过户就行了”,这种观念是非常不可取的。此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出卖人因毁约行为,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对于买房人来说,要采取恰当的诉讼策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此案中周先生坚持不承担新增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法院很可能会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认定双方对于合同税费负担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最终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今后遇到类似的回迁房买卖纠纷,建议先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要冷静处理,及时向专业人士求助,以便通过恰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损失降至最低。
        相关链接:http://news.ifeng.com/a/20140818/41625078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