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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网易新闻》:有购房资格再过户 合法

发布时间:2014-03-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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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2011年欲结婚购置一套新房,房看好后,却赶上2月份北京市出台“限购令”,外地人需在京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连续满5年才有资格购房,王先生当时的社保刚满三年。
    因房屋刚建成,取得房本还需一段时间,中介公司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王先生取得购房资质后再过户。卖方同意了。
    同年5月,王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女士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总价150万元,签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清首付款140万元;等王先生取得购房资质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再支付10万元余款。
    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刘女士也交了房,王先生将房屋装修后入住至今。
    2012年10月,开发商通知领取房产证,刘女士领证后,找到王先生说其没有购房资质,构成根本违约,要将房收回。
    律师答疑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真实有效。
    王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如约支付了首付款,刘女士也交了房,且王先生装修入住至今,王先生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且双方约定“待王先生取得购房资质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该约定并不违法。
    截至刘女士领取房产证,王先生的社保尚未满五年,不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李律师建议,待王先生取得购房资质后,可依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刘女士拒不配合,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履行合同。
    北京市高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待买受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依照其约定。因此,王先生符合限购政策后,可以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文章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