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5 浏览:
案例一:大姑以养老为由回来家和外甥争房子
基本案情:王某常年和姥姥姥爷生活,二老晚年生活也由其进行了赡养,二老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的房屋,其购房时候王某并进行了出资,其女儿张某早些年已经不在当地生活,在这时其主动回来并想主张房屋的权利,王某认为其这么多年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主张房屋的权利。
李松律师点评:张某作为二老的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王某仅可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来进行主张权利,或者在王某母亲去世时后通过代为继承的方式来继承。《民法典》还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分得一定的份额。对于王某出资的情况,要看有没有协议,如果有协议的话可以对房屋升值的部分主张权利。如果没有协议的话,只能主张债权债务关系。
案例二:父母房产已分配多年,三个女儿突然提出异议
基本案情:兄弟姐妹有四个人,父亲早些年将房子过户给了老四,这套房子当初也是用老四家的房子置换而来的,老四家尽了二十多年的赡养义务。现在其他三位子女对父亲的过户行为存在异议,并主张权利。
李松律师点评: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从法律上讲,该套房屋已经不属于老人的遗产,已经属于老四的个人财产,所以已经没法通过继承纠纷来解决。如果其他继承人对房屋过户存在异议或者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一方单位进行了过户,可以通过其他案由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老四用自己的房子换房的行为,如果在继承纠纷中应当先行进行析产,对于剩余部分的价值再行进行继承分割。
案例三: 姐弟共同出资建房,弟弟认为姐姐和父母存在串通
基本案情:唐某和大姐王某出资建造了一套房屋,唐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18万元,土地使用权人为唐某,后因为唐某离婚为防止法律风险就将房屋土地权证过户到父亲名下,唐某认为其父母和大姐要争夺房屋财产。
李松律师点评:对于此类房屋,在有土地证的情况下,房随地走,所以产权人为土地证上登记的人,所以结合此案,房屋所有人随着土地证的变更也由唐某变更为了父亲。唐某如果对变更行为存在异议,比如没有经过其同意就进行了变更,那么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四:父母几套房产存在争议,继承人有异议
基本案情:子女一共有五个人,他们对父母名下房屋的房屋数量存在争议,当父母去世后相关继承人认为父母可继承的房屋数量存在一定的问题。
李松律师点评:需要先去房屋登记机关查询房屋数量,需要调取具体的资料,来判断房屋是通过何种方式来转移了房屋,比如出售或者赠与,再结合房屋转移的过程中存在何种瑕疵来判断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