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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北京晚报》:员工辞职该不该交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王凯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食品公司做了一名销售人员,并一步步晋升为公司副总经理,工资待遇也递增到了年薪60万元之多。

  然而,王凯和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分歧越来越大,有几次双方竟然公开争吵了起来。王凯觉得继续留在公司任职实在是很别扭,决定离开公司,另谋出路。王凯很快就联系到了另外一家食品公司,并且那家公司也向王凯开出了十分丰厚的工资报酬。
  之后,王凯便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公司拒绝了王凯的辞职要求。公司提出的理由是:“你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3年才到期,如果你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所签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必须向公司支付80万元的违约金。如果你不支付这笔违约金,公司是不同意你离开的。”
  “要交纳80万元违约金?”王凯听后不由倒吸凉气,“公司这样做明显是在刁难我。而且当初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一条款是公司要求的,我也只得签了。可是这笔钱实在是太多了,这项违约金的约定究竟合不合法呢?”王凯十分困惑地找到本报值班律师进行咨询,希望律师能够为自己做一个全面的解答。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解答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约束,违约金不能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和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出现两种情形下,才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跟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违约金,即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则需要向原用人单位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当然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要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否则劳动者就没有义务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另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如果在服务期内提前解约,这时候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比如说,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外支付的培训费用为5000元,这时候双方约定的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最高额不得超过5000元,而如果劳动者已工作了3年,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2000元。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未向王凯支付任何培训费,所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这个约定超出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范围。
  内部培训费违约金难被认可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岗前进行了内部培训,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的违约金,一般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认可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是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必须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凭据,最好让劳动者签字确认,避免在劳动者离职时双方发生分歧。
  两种情形无须支付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双方约定了关于培训费的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也无须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劳动者被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约金。
  当然,对于劳动者提前离职,法律对劳动者也有一定的要求,劳动者必须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就有权不给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来源:北京晚报,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