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媒体报道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媒体报道

李松律师《北京晚报》:她如何讨回巨额婚介费?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王女士是一位近50岁的二级残疾人,早年离异,独自带着儿子生活。儿子心疼母亲,多次催促王女士再找个合适的男士,老了也可以有个伴儿。王女士便让儿子在某婚介网上注册了个人信息。
  在婚介网注册后的第二天,王女士就接到了一个叫刘艳的电话,说王女士的条件非常好,婚介公司里有一个非常优秀的军人看上了王女士。
  王女士来到婚介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填写了服务反馈表等资料,缴纳了18000元服务费后,算是成为该婚介公司的正式会员。但是,交完这巨额服务费后一个月过去了,刘艳和婚介公司再也没给王女士打过电话。王女士实在等不及了,就打电话询问什么时候能提供见面的机会。刘艳开始不断闪烁其词,要么说自己在外地出差,要么说那位军人最近很忙,没有时间见面。
  去年12月,王女士偶然看到了一期“婚介揭黑”的节目,揭露了婚介公司是如何欺骗征婚者并套取大量服务费的,而节目中涉及的正是和王女士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的那家婚介公司。王女士赶紧又打电话给刘艳,要求终止服务合同并退还18000元的服务费。刘艳则说这个节目完全是污蔑,同时赶紧安排了两位男士和王女士见面。但见面是在同一天同一时段内完成的,见面后这两位男士也再没有任何消息。王女士不禁猜疑,这两位男士极有可能是婚介公司找的“婚托儿”。
  王女士彻底对婚介公司失去了信任,多次找到婚介公司的领导和刘艳,要求退还自己已交费用。而婚介公司的态度是: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婚介公司已为王女士提供了婚介服务,履行了婚介合同义务,因此拒绝王女士要求退费的请求。王女士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于是找到本报值班律师李松,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帮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权利义务不对等 两种策略能索款
  婚介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存在欺诈的事实。王女士之所以愿意向婚介公司缴纳18000元服务费,是基于婚介公司前期向王女士承诺“有一位军人看上了王女士”,可王女士满心喜悦地交完婚介费后,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到过那位军人,可见婚介公司欺诈了王女士。但从诉讼策略上考虑,王女士如果主张婚介公司对自己实施了欺诈行为,她必须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如果王女士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婚介公司欺诈了自己,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虽然王女士受到了婚介公司的欺诈,但并不能以欺诈的理由来向法院主张判令婚介公司退费。要为自己讨回公道,王女士可以通过下列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1:向法院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已缴纳的18000元服务费。
  王女士之所以愿意和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是基于对刘艳的信任。因此,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法律对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委托合同是基于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的。现在王女士已对婚介公司失去了信任,自然有权解除与婚介公司订立的《婚介服务合同》。合同解除后,婚介公司应当退还王女士缴纳的婚介服务费。
  诉讼策略2: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18000元服务费。
  王女士是一位年近50岁的残疾人,缺少社会经验,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婚介公司正是利用王女士对婚介服务缺乏了解这一点,对王女士大肆渲染,促使她与婚介公司订立《婚介服务合同》,并缴纳了高额服务费。婚介公司在同一时间段为王女士提供了两次约见服务,两次婚介服务就收取了18000元婚介费,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这是显失公平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合同法》也规定,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受损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来源:北京晚报,作者:李松律师,转载请注明来源与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