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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就“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接受《法制日报》的采访,就“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中,倒地后血流不止。20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事故系8岁男童高空抛物所致。万幸的是,伤者目前暂无生命危险。不过,根据南京市儿童医院通报,伤者后期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那么,高空抛物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受害人如何维权?高空坠物现象又该如何治理呢?
        李松律师认为,首先,高空抛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垂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次,如果是有人故意抛东西下去,则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伤害,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8岁男童高空抛物导致无辜女童受害身亡,8岁男童应承担法律责任,因8岁男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应由8岁男童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受害人可将侵害人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侵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将侵害人的监护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若侵害人的身份无法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将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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