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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腾讯财经采访,解读牡丹江曹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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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牡丹江市张广才岭国有林区里毁林百亩建私人庄园被曝光。“私毁山林”“私人庄园”“装修奢华”……一个个抓人眼球的词汇,因“曹园”不断抛出,引发全社会极大关注。

随着牡丹江市专项调查组全面进驻“曹园”,其背后的神秘主人曹波接受调查。3月20日当天,他在电视镜头前声泪俱下,回应外界对曹园种种质疑。

那如果针对曹园的各项指控属实,曹波等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这座奢华的“庄园”又将面临怎样的命运呢?

特邀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针对此次事件进行法律分析。

由于目前针对曹园的各项指控事实尚未查清,以下所有分析均为假设成立的前提下得出的分析,仅供参考。

1、目前看,作为曹园拿到了一些相关部门前期手续,但是土地和建设的手续一直没有落实,未批先建的问题可能是存在的,国土部门多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具体的违法面积和其他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问:如果涉嫌未批先建,曹园会面临怎样的处罚?承担什么罪责?

律师解读:

首先,曹园可能涉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问题。

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则适用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处罚,需要退还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处罚。

法律根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其次,可能涉及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问题。

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将面临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处罚措施。

法律根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2018年,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初步查实,曹园中地面建设和水面占地19公顷左右,远超黑龙江省林业厅当时批复的2.76公顷的建设面积。

问:这个问题是否触及相关法律,会面临怎样的处理?

律师解读:

超过林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的问题,可能涉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擅自改变林业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将遭受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罚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3、2004年,曹波以其配偶的名义从中牧集团牡丹江军马场租赁了1000多亩林地。2005年11月,曹波又以其儿子的名义与中牧集团牡丹江军马场签订林地承包经营管护合同,承包土地面积2050亩,期限70年。合同表明,乙方在经营管护过程中,应确保林地用途不得改变,森林蓄积和质量不降低等。

问:曹园的多出建筑都违背了“应确保林地用途不得改变,森林蓄积和质量不降低”等相关协议规定。这一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

一、若所说为事实,曹园违法合同约定改变保林地的用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曹园违约,出租方可以选择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曹园违法合同约定改变保林地的用途,因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曹波最后是否会面临刑责?

律师解读:对此不做判断。但此事情可能会牵扯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曹园中出现了大量的动物标本,其中包括大象、白虎等珍稀物种,是否触犯相应法律。

律师解读: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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