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回迁房13年遭恶意析产,律师代理二审逆转翻盘,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2011年,陈女士从拆迁户张先生手中购买了一套回迁安置房。张先生称自己已经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没有其他房产纠纷,并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张先生承诺自己有权处分这套回迁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陈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张先生也交付了房屋。
自2011年买房时起至2024年,长达13年的时间里,案涉房屋一直由陈女士实际控制、出租管理,期间其他被安置人都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
直到2024年,陈女士突然被告知:张先生和他的前妻刘女士及其他家庭成员,通过分家析产,将三套安置房全部分割完毕,而张先生本人却一套房都没有分到,反而案涉房屋被登记到了刘女士名下。之后对方要求陈女士腾房,并以“房屋已归刘女士所有”为由,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奈之下,陈女士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却直接以“刘女士并非合同主体、无过户义务”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眼看买房十三年即将钱房两空,陈女士经人介绍找到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诉讼部主任李松律师。
李松律师在和陈女士详细沟通之后,认为张先生一家在进行内部分家析产时存在着明显的恶意,张先生很有可能是为了规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才作出的分配方案,一审法院遗漏了核心事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听完李律的分析,陈女士决定委托李松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
二审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案涉房屋买卖在先、分家析产在后,张先生全家事后签订《家庭安置房屋分配承诺书》,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
2、买受人已全款购房、长期占有使用房屋13年,其他家庭成员长期未提异议,能否视为对买卖行为的默认与认可?
二审代理思路
1、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松律师通过锁定关键时间节点,证明张先生家庭内部的分家析产属于恶意串通。
案涉房屋2011年已完成买卖交付,而《家庭安置房屋分配承诺书》是2024年事后补签,从时间顺序上可以看出张先生是通过分家析产意图推翻早已履行多年的买卖合同。
而且张先生作为主要被腾退人,经分家析产后最后一套房产都没有得到,明显不符合常理,这更能佐证张先生分家析产的目的就是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2、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李松律师通过证明陈女士对案涉房屋长期占有使用,证明张先生及其他被安置人对房屋买卖一事构成事实认可。
案涉房屋由陈女士出租管理13年,而张先生全体家庭成员明知却从未提出异议,这应视为家庭成员对房屋买卖的默示同意。
一审法院对分家析产是否存在恶意、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对房屋买卖一事知情且同意均未进行审查,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裁判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