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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成功案例

借亲属名义购买经适房,法院判令借名行为有效,并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

       李玲(化名)与李华(化名)为姐妹关系,李华为李玲的二姐。2005年,李玲与被告李华达成一致,由李玲借用李华名义购买一处房屋,双方约定登记在李华名下,实际房屋归李玲所有。姐妹二人还签署了一份书面说明,对双方借名买房关系进行了约定。涉案房屋房产证下发后,妹妹李玲多次要求姐姐李华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她,但均遭到姐姐李华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妹妹李玲便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李玲慕名找到李松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李律师仔细向李玲了解了案件的相关事实情况,同时李律师结合李玲手中持有的各项证据材料,根据多年处理借名买房类案件的专业经验判断,妹妹李玲与姐姐李华之间已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诉争房屋应当属于妹妹李玲的个人财产。李玲遂委托李松律师代理本案,经过充分准备后,李松律师代理李玲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本案进入庭审后,状况频发。姐姐李华主张,双方对于涉案房屋为合伙出资购房,被告李华对于涉案房屋有部分出资,双方对于涉案房屋应为按份共有。在举证质证阶段,姐姐李华当庭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上面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对方主张,依据该份租赁协议,原告李玲与被告李华曾约定,由原告李玲向被告支付租金,租住涉案房屋,如果是借名买房,双方做此约定显然不符合借名买房关系。
       妹妹李玲在庭上对该份证据查看良久,未对该份证据的内容进行表态,且事先李玲也并未告知李松律师双方是否签署过《房屋租赁协议》。李松律师庭上迅速作出反应,仔细查阅了该份证据材料,并与委托人李玲进行了简要的沟通。李松律师发现,该份证据并非原件,而是用复写纸书写的复写件,上面的签名也并非双方的原始签名,亦是以复写纸复写而成;同时,该《房屋租赁协议》中提到甲方即李华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精装修房屋,配置全新家电家具及生活用品,承担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各项费用均由李玲持有及承担。故李松律师综合以上内容,当庭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了否定,同时,李松律师经过庭前的细致梳理,详尽列举了双方不可能存在租赁关系的理由。
       最终,主审法官根据庭审实际情况,没有认定双方存在租赁关系,而是认定了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虽然双方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住房,但由于借名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该借名行为合法有效,判决姐姐李华将房屋过户给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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