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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成功案例

拆迁了享有50平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析产时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

      在房屋拆迁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每个被安置人口都享有50平方米左右的回迁安置房购房指标,拆迁人根据安置人口的人数来确定回迁安置房的面积。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这就导致安置人口所享有的购房指标归签订协议的安置人享有,因此安置人口之间就容易产生纠纷。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回迁安置房是基于多种因素而取得的,争议双方对于回迁安置房的取得都有贡献。总体来讲,拥有宅基地或房屋是拆迁安置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仅有户口,是无法得到任何拆迁安置利益的;没有户口所对应的安置面积,也无法取得安置房屋,户口的数量决定了安置房屋的面积;在确定了安置房面积并支付购房款后,最终才能取得回迁安置房。

笔者从事房产诉讼多年,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及相关司法判例,将此类纠纷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点:被安置人按照计算分得不足五十平米安置指标时,应当至少为其分得50平米的安置房。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系上门女婿,房屋拆迁后于某作为拆迁安置人同时享有50平的拆迁安置平米,此次拆迁安置共分得8套房屋,但是没有分给于某。被告主张于某对拆迁房屋建造没有贡献,无法分得房屋,现于某主张非得其中一套57.18平方米的房屋。

法院观点:

于某作为被安置对象享有50平米的购房指标,在安置房的选择方式确定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被拆迁院落内的成员为了利益最大化,会根据自身情况权衡哪一种方案可获得最多的拆迁安置房指标。但是无论选择哪一种,如果安置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则按照实际计算,如果少于50平方米,则至少分得50平方米。根据计算,于某可获得38.66平方米,于某应当至少应保障其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房,最终分得了其一套房屋。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民终3676

  

二、法律点:虽然每人平均的享有50平米的购房指标,但是安置房屋的具体分配因考虑多重因素。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7人同为被拆迁安置人,被拆迁安置房屋系原告宋某1祖宅。一审中,法院按照每人50平米的购房指标将拆迁安置的四套房屋在7人中进行了相对平均的分配。一审判决后原告进行了上诉,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其中的三套房屋由宋1、边某、宋某2、张某共同居住。

法院观点:

被拆迁安置房屋定向安置房面积是基于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并结合安置对象人数来置换,不能当然认定安置对象能够取得50平方米对应面积。在分割拆迁安置房时应当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及来源、原居住使用情况、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安置人口数量和分割后居住使用便利性等因素予以处理。被拆迁安置房屋系宋某1祖业产一部分,院内房屋由宋某1、边某所建,且宋某1与边某亦长期居住在此,故宋某1、边某在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内应多分,其中剩余的安置房面积应考虑邵某一家在该宅院长期居住的事实因素。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取得了四套房屋中三套房屋的产权。

参考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民终8231

 

  

三、法律点:当安置的每套房屋面积超过了每人50平米的拆迁安置指标时,如何对房屋的排他性使用权进行分配。

案情简介

刘某和王某2系夫妻,王某1系其女儿,因房屋拆迁,其每人享有50平米的拆迁安置面积,在补偿了拆迁款的同时还安置了两套房屋,一套面积为1202号房屋(64.76平方米),另一套面积为1201号房屋(98.11平方米)。刘某主张对涉案的1202号房屋享有排他性使用权,法院最后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王某2、王某1一同享有1201号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人均安置房屋面积指标为50平方米及两套房屋的使用现状及建筑面积等因素,参考拆迁时刘某与王金刚的婚姻状况以及案涉腾退补偿协议的内容,刘某作为被腾退人之一,有权居住使用安置房屋。本案刘某提出诉讼主张要求确认其对1202号房屋享有排他性使用权,基于目前刘某与王金刚已离婚且安置房屋亦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两套安置房屋的使用现状、建筑面积以及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刘某关于排他居住使用1202号房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515

 

四、法律点:拆迁安置后对安置房屋的分家析产行为只能享有产权,并不能排除其他拆迁被安置人的居住使用权。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1、李某,两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信某1,田某2,其中田某2系田某1与其前妻之女,信某1为田某2之女。户主田某1、李某、田某2、之女婿信某2、之外孙女信某1都是被拆迁安置人口,共分得房屋四套,田某1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产权确认承诺书》,将其中的三套分给了田某2,现田某1要求确认其对这三套房屋中的一套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安置房为被安置人按照每人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因此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虽然各方通过《房屋产权确认承诺书》的方式对拆迁安置利益进行分配应视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行为,但在各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无权做出相应承诺。该承诺书中将争议房屋分给了被告,但是并不代表原告也同时放弃了对争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了原告对争议房屋享有了居住使用的权利。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民终2951

 

五、法律点:只有部分拆迁安置人签署的协议,其还可以重新对其他拆迁安置利益进行主张。

案情简介:

本案中共有拆迁安置人口12人,每人都享有5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其中部分拆迁安置人刘某3、刘某4自行签了协议书对其中的部分房产进行了分配,现其二人重新主张拆迁利益。被告认为原告在之前已经签署了协议书,无权再主张其他安置房屋。

法院观点:

由于每个人都享有50平米的购房指标,被告认为原告无权再主张其他安置房屋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各方已经达成合意改变了此前拆迁政策及腾退协议中所确定的安置利益。原告签的协议书形式上只有几人的签字并非全体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在拆迁安置人较多的情况下,往往将一家人的拆迁安置利益打包处理,先行由个别当事人领取相应拆迁款,并签订安置协议,但上述操作并不意味着其他被拆迁安置人无权分割相应拆迁安置利益,如存在争议,仍可通过诉讼解决。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民终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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