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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回迁房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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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赵先生借侄女名义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后来侄女反悔且拒绝配合过户。赵先生将侄女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由于侄女擅自将房产转移,所以无法请求过户。无奈之下,赵先生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代理此案。
借名买房关系被法院认定后,赵先生的侄女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借名买房关系。一审判决中,因为赵先生没有支付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因此判决认定解除双方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先生不服判决,委托李松律师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二审中李松律师向二审法官提出,一审法官在庭审当中明确向我方释明,购房款的支付不是本案的焦点,让我方不要再对此发表任何的意见。基于此,我方对购房款的支付问题至此再没有发表意见,而一审法官最终却以这个内容作为解除的合同的理由,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另外,一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这一事实在笔录中并未记载,只有庭审光盘中有语音记录。而二审中法官通常只看一审笔录。因此,为了让二审法官听取光盘,李松律师明确向主审法官提出,上述内容一审笔录中并未记载,但是在一审庭审光盘中有明确的记载。我方要求二审法官听取一审的光盘,如果光盘里没有这个内容,李松作为律师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李松律师的保证下,该事实引起了二审法官的高度重视,二审法官认真听取光盘的内容,并在随后作出的裁决书中表述,本院多次听取了光盘内容,光盘的记录中一审法官明确释明购房款的支付不是本案的焦点,就购房款的支付问题不让上诉人再发表观点,基于此,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上诉人的辩论权,依法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我方进行了有效抗辩,一审法院更换法官后对该案重新做出认定,认可我方支付了购房款,并驳回侄女方解除借名买房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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