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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案例

签订认购协议,交了定金,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法的,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韩×诉称,我与x公司于2004年11月21日签订了《圆明园花园别墅认购书》,同日,我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但定金合同签订至今已近十年,x公司迟迟未与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也未建成。我多次与x公司协商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但均被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现诉讼请求:1、判令x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2、判令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公司辩称,认购的房屋至今没有建成,我公司现同意向韩×返还定金20000元,如其要求继续履行定金合同我公司也同意。根据售房规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书是无效的。另认购书上没有载明房屋建成日期也没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故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1日,韩×与x公司签订《圆明园花园别墅认购书》,约定韩×认购x公司房屋坐落为H02,房号为×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25.56平方米,建面单价5980元,购房总价为750849元,定金20000元,付款方式为住房公积金、银行按揭,签约时间等签约通知;于交付定金后,按规定签约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交应付之签约款,如未签订契约或未交付房款者,视同自动放弃,所缴交之定金不予退还。备注中标明“此定金可退”。同日,韩×交纳定金20000元。至今韩×与x公司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韩×认购房屋现尚未建成,何时建成尚无预期。经询,韩×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圆明园花园别墅认购书》,x公司主张双方认购书因认购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效,如认购书有效,其同意解除或继续履行该认购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圆明园花园别墅认购书》、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圆明园花园别墅认购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韩×依约向x公司交付了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现认购房屋尚未建成,何时建成亦尚无预期,双方至今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该认购书,法院不持异议。韩×主张双方至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x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认购书并未确定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期限,且x公司亦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故韩×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x公司应将韩×已交付的定金予以退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韩×定金二万元;二、驳回韩×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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