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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人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可以要求借名人办理过户

发布时间:2020-01-19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3月19日,我从本市居民于某处购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房屋一套,交付了首付款、契税及相关手续费。但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因年龄问题,不能办理长期贷款。故找到被告张某协商,约定借用被告名义贷款买房,我来负责购房款等相应费用,只是借用被告名字,被告表示同意。并约定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向出卖方交付了购房款,出卖方向我交付了房屋,并应我的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我随即装修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2013年8月18日,我与丈夫张某二发生争执,其随即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后我依法向法院审请宣告其失踪,法院判决宣告张某二失踪并指定我为其财产代管人。涉案房屋贷款一直由我负责归还,且我有能力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与被告协商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却遭拒绝。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
         张某辩称:我和原告刘某之间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19日,原告刘某与其丈夫张某二从本市居民于某处购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房屋一套,交付了首付款、契税及相关手续费。但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因年龄问题,不能办理长期贷款。故找到被告张某协商,约定借用被告名义贷款买房,原告负责购房款等相应费用。此后,原告以被告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向出卖方交付了购房款,出卖方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原告随即装修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2013年8月18日,原告与丈夫张某二发生争执,其丈夫随即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院以涉案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二下落不明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二失踪,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9月7日做出(2018)辽0283民特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某二失踪,并指定原告为张某二财产代管人。涉案房屋贷款一直原告负责归还。现其表示有能力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涉案房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契证》;《契税完税证》;《房款收据》及其他费用《收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原告还款《明细》及还款《交易记录》;证人李树芳书面《证言》;微信截屏(原、被告之间及银行与原告之间);法院(2017)冀1003民初3547号民事裁定书及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终940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特15号民事判决书可证。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告刘某与其丈夫张某二购买房屋,因年龄所限不能办理长期贷款,从而与被告张某协商以其名义办理银行贷款,此做法不妥,但已成事实。涉案房屋首付款及契税为原告所交,银行贷款为原告负责归还,房屋亦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且两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均已认定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现因原告丈夫张某二下落不明,原告经法定程序已经人民法院宣告其丈夫失踪且指定其为财产代管人,其有权行使相应权利。在其将银行贷款还清后,被告应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综上,原告的诉讼证据充分,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原告刘某将涉案房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行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后七日内,被告张某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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