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系舅甥关系。2012年,舅舅王某通过摇号取得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当时外甥宋某正好也要买房,正在看附近的商品房,后原告宋某的母亲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出资购买该限价商品房,待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被告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后被告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而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契税等均由原告宋某缴纳。自2014年交房至今,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2015年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房产证原件一直在原告手中。至2020年3月,案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绝办理。
原告宋某找到李松房产律师团队,李松律师看了材料,经过分析认为,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从双方的行为来看,可以看出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但是因为借名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并且是2008年之后购买的,根据相关规定,该借名买房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协议无效之后,原告宋某可以要求被告王某返还房屋的购房款,除此之外,原告宋某还可以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松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王某除了购房款之外,还向原告宋某赔偿140余万元的房屋升值损失。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