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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有多份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应以哪一份为准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刘×诉称:
        原、被告于1981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关于房屋财产的分割,双方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号南方明珠晨园×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交纳剩余房款,并需配合原告办理收房、过户等相关手续。双方离婚后,被告支付了剩余房款,并于2013年2月1日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办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号南方明珠海晨园×号楼×-×房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辩称:
        原告所述离婚情况属实。当时离婚签订的协议,主要是为了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是为了说明被告名下没有楼房,拆迁时多得利益,才在协议中约定把房屋都给原告。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部分,并没有说明是无偿的。被告认为离婚是技术性的离婚,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并且在2013年8月13日下午,双方重新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原告家有一个诉讼,2013年8月13日二中院民六庭庭长接待,大概3点半谈完案子,双方从二中院出来,在二中院对面偏南的饭馆签的协议。双方当时说,因为离婚是为了拆迁利益最大化,双方离婚是在2009年,离婚后,离婚协议的内容除了回龙观的房屋,都没有实际履行。在饭馆的楼后面,被告找了一个能打印的地方,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将协议打印好后,双方在饭馆签订的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双方一起协商起草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打印的。打印好后,被告又回到饭馆,双方签的字,签完协议大概5点多了,打印的时候是被告一个人去的。由于双方对财产有了新的约定,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刘×、张×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8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提交留存于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协议书》第二页有如下记载“女方分有:③海南省海口市南方明珠海晨园×号楼×单元×号房屋。说明:(1)以上女方所有,②和③号房产仍需交纳房屋贷款,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以上贷款付清之日止,由男方按月交纳剩余房款”。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房屋坐落登记为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号南方明珠海晨园×号楼×-×房。该房屋贷款已偿还完毕。被告提交《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男方张×与女方刘×经友好协商对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时进行的房产分配重新进行了分割约定。由于男方张×并未分到西城区龙头井街×号房产51%的份额,(实际为40%)而且继承该房产后还有贷款未还清,在北京和海南购买的房产均是张×贷款并还款,现张×无法再购经适房和贷款,男方张×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葱店×巷×号的承租房至今未拆迁,多年来男方帮助女方处理了有关事务,考虑到以上因素,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方明珠海晨园×号楼×单元×房,仍归男方张×所有,不再过户女方刘×名下。2.女方刘×在海南期间仍可居住以上房产,但不得进行出售或出租,只能本人居住。3.如果双方未能复婚,则需等男方张×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葱店×巷×号的承租房拆迁或安置新的房后,双方再对拆迁后所得房产和已在刘×名下的北京房产市值折价计算,每人按50%分配,或计算差价后给予另一方,并对室内家具家电各按50%分割。4.位于西城区龙头井街×号张×个人继承的房产仍归张×个人所有,位于海南男方现有房产和女方已出售的房产为各自所有不再进行折价分配。鉴于双方为使家庭财产利益避免损失,改善家庭居住状况,双方房产分配更公平,特订立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男方张×(签名),女方刘×(签名)。2013年8月13日”。针对被告提出的《协议书》,原告认可2013年8月13日与被告曾共同去二中院办事,并且签字应为本人字迹。但主张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并主张被告使用其曾经邮寄给被告的在空白处签字的纸张伪造了协议书,并提交了特快专递详情单。详单载明收件人为张×的内件品名为“空白签名文件”共计8份。被告否认收到过上述文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短信打印件、专邮单子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税票复印件、残疾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购房及贷款材料、公证委托书复印件、出售房产确认书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房屋档案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原告起诉要求依据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其名下。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所有权不再变更归原告所有的新的协议书作为抗辩。对被告提交的协议书,首先,在时间上原被告在协议书显示时间,在一起办事;其次,原告认可协议书上的签字为本人字迹。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协议书为伪造一节,首先,原被告在离婚后因财产权属变更,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进行诉讼等原因,原告曾为被告出具过委托手续;其次,原告也提交了邮寄给被告空白签字文件的特快专递详单,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提交的协议书为伪造的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主张依据离婚协议书变更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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