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要求央产房买卖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赔偿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

许某在2016年6月13日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要求高某和田某莹返还定金10万元及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按照总房价款20%支付违约金80万元。4、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支付中介服务费64800元。5、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支付律师费6万元。6、要求高某和田某莹配合办理注销网签手续。2016年8月9日,许某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高某和田某莹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过户至许某名下,同时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支付违约金80万元,承担律师费6万元。2016年8月26日,许某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要求高某和田某莹于付清房款后1日内交付房屋,如逾期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按照200万元合同价款配合办理缴税手续;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支付律师费10万元;要求高某和田某莹于房屋过户之日起十日内将户口迁出×号房屋,逾期未迁出按房屋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40万元;要求高某和田某莹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租金。2017年9月27日,许某再次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高某和田某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许某名下。2、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支付违约金80万元。3、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前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4、要求高某和田某莹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户口迁出,否则按照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40万元。5、要求高某和田某莹按照每月9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房屋过户之日止的租金。6、诉讼费由高某和田某莹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4日,经我爱我家公司介绍,许某与高某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许某购买高某和田某莹共有的×号房屋,许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高某定金10万元,第二笔款项390万元于网签后、过户前2日以资金存管方式划转。2016年3月7日,高某妻子田某莹出具同意出售×号房屋声明书。之后,我爱我家公司多次催促高某和田某莹办理央产房上市审批及上市出售许可手续,并配合缴纳税费,但高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并要求许某提前将390万元房款直接支付至其账户,而且单方面要求将网签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改为400万元才肯继续履约,如不满足其提出的条件即要求解除合同。许某已将自己原有房屋出售,因高某和田某莹拒绝履约,导致许某及家人无家可归,只得暂住父母家中。因此,许某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高某和田某莹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许某及我爱我家公司未经高某和田某莹同意,擅自将网签合同购房价款由双方约定的400万元变为20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高某既未得到剩余房款,又要承担逃税嫌疑,故通知许某解除合同。随后,许某也向高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所签合同已经协商解除,高某和田某莹不同意许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和田某莹提出反诉请求:
        1、要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3月4日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2、要求许某按照总房价款的20%向高某和田某莹支付违约金80万元。3、要求许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4日,经我爱我家公司居间服务,高某与许某签订合同,同时签订了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拨声明,之后又陆续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高某将田某莹出具的同意出售声明书、自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的购房买卖契约,以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交给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以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2016年4月21日,许某及我爱我家公司未经高某和田某莹同意,且在高某和田某莹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网签,并将房屋成交价款400万元变为200万元。许某及我爱我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逃税嫌疑。高某与许某、我爱我家公司交涉,均不予答复。2016年5月12日,高某向许某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付清全部房款,并将网签合同总价改为400万元。时至今日,许某既未付清全部房款,又未变更网签合同总价。2016年8月2日,许某向高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高某对此不持异议。至此,双方所签合同已经解除。
许某对高某和田某莹反诉辩称:
        许某虽然向高某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并在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许某有权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许某并未违约,不同意高某和田某莹反诉请求。
我爱我家公司述称:
         许某与高某约定的购房价款是400万元,许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高某10万元,剩余390万元购房款通过银行资金存管方式支付。2016年3月22日,高某与许某前往物业公司办理了物业结清手续。随后,高某因对剩余房款的支付有质疑并报警,继而要求许某先行支付购房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无论法院怎样判决,我爱我家公司均予以配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4日,高某与许某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高某将建筑面积79.29平方米的×号房屋出售给许某。房屋成交总价400万元,许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高某支付定金10万元,拟贷款120万元,剩余270万元购房款于网签后、过户前2日以资金存管方式支付。高某应当在领取全部房款后1日内将房屋交付许某。本次交易应缴纳的税费由许某承担。双方最晚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义务,如合同可继续履行的双方须继续履行,违约方须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构成合同解除情形的适用合同解除条款约定。双方就合同解除条款约定,如高某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自高某向许某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自动解除,许某应按成交总价的20%向高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许某须配合高某办理注销网上签约手续。如许某依照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本合同自许某向高某发出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自动解除,高某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许某,并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许某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后,高某须配合许某办理注销网签手续。当日,高某与许某签署装修补充协议,约定高某出售给许某的房屋交易总价为400万元,包含房屋配套设施折价款200万元、房屋价款200万元。如许某未支付上述款项,高某有权追究许某的违约责任。双方自愿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纳税登记及权属转移。
         2016年3月4日,高某与许某、我爱我家公司还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一份居间服务合同和一份履约服务合同。其中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高某最迟在2016年4月10日之前办理完毕央产房上市出售许可,因高某个人原因导致的未能按约定办理完央产房上市审批手续,高某需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导致央产房上市无法办理,三方免责,各自返还对方资料及钱款。由于许某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原约定履行完毕,双方同意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如延期仍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补充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另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高某个人原因,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为全款支付,许某于网签后过户前2日以资金存管方式一次向高某支付除定金之外的390万元。居间服务合同对居间服务确认、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在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买卖双方共同授权我爱我家公司办理房屋核验、购房资质核验、网签及注销手续、资金监管、资金存管、物业交验等手续,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授权事项提出中止或终止,需向我爱我家公司出具书面告知书,且因此导致我爱我家公司不能履行授权事项,我爱我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卖双方认可网签合同价格以合同成交价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需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当日,许某支付高某定金10万元。2016年3月7日,高某配偶田某莹出具“同意出售声明书”,同意出售×号房屋。之后,双方发生争议,高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许某、我爱我家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于2016年4月21日完成网签,限许某三日内将390万元购房款汇到高某建设银行卡号尾号1357账户,并限许某、我爱我家公司三日内将网签合同房款总额改为400万元。如逾期,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全部解除。2016年6月3日,许某向高某和田某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指出高某未依约办理央产房上市审批手续、未协助办理缴纳税款、改变资金存管付款方式,并要求提前支付购房款以及改变网签合同价款等违约行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高某和田某莹退还定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80万元,并承担服务费用64800元。
法院判决:
        一、确认许某与高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装修补充协议已经解除。
        二、高某和田某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违约金八十万元。
        三、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高某和田某莹其他反诉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许某与高某签订的合同及装修补充协议以及许某、高某、我爱我家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履约服务合同等,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买卖双方均认为对方构成违约,并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无论哪方违约,各自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即表明双方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许某虽然有权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但并不表明其主张成立。许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确认双方所签合同已经解除。
        李松律师认为关于违约责任问题,从高某发送给许某的解除合同通知内容来看,高某提出两点要求,一是限许某三日内将390万元购房款汇到其建设银行卡号尾号1357账户;二是限许某、我爱我家公司三日内将网签合同房款总额改为400万元。关于高某第一点要求,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许某于网签后过户前2日以资金存管方式一次向高某支付除定金之外的390万元,该约定明确了支付剩余房款的方式是资金存管,高某要求许某将剩余房款直接支付其银行账户,显然有悖约定。关于网签购房价款数额问题,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共同授权我爱我家公司办理房屋核验、网签以及资金监管、资金存管等手续,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授权事项提出中止或终止,需向我爱我家公司出具书面告知书。我爱我家公司办理网签手续,系依授权履行服务义务,且高某并未就授权事项向我爱我家公司提交终止或中止的书面告知,高某主张我爱我家公司擅自办理网签手续,没有事实依据。关于网签合同价款数额,本院认为,我爱我家公司虽然在网签合同中未将房屋配套设施价款列入购房总价款中,但高某应获得的400万元房屋成交总价并未因此发生改变,其个人利益未因此受到损害。因此,高某上述主张显然不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许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许某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80万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某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高某要求许某支付违约金之反诉请求,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 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