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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房地产合作开发约定一方可按比例撤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某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某某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某等某类房地产案件的处某。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某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再审申请人赤峰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终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撤资协议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形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认定事实错误。(一)《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王某毅只收取利益,不承担风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二)《撤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宝某公司根据项目利润回报率,向撤资的王某毅给付5600万元等值房产作为回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系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损害了国家及其他债权人利益。
        王某毅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合法有效,其取得预期股权收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宝某公司拒绝履行双方的约定,系违约行为。
         再审裁定:驳回赤峰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宝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重点为:原审判决认定《联合开发协议》、《撤资协议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形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及宝某公司应向王某毅给付利润分红款5600万元是否正确。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宝某公司与王某毅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分别出资并据此确定股权比例,宝某公司占90%股份,王某毅占10%股份。双方共同参与克旗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的开发管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也可以按照比例撤资。该《联合开发协议》中并不存在王某毅不参与经营及承担营业风险,仅提供资金及收取固定比例利润的约定。原审判决认定《联合开发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宝某公司与王某毅之间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
        双方因无法继续合作经营,签订《撤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王某毅退出涉案项目开发,根据项目利润回报率,宝某公司给付王某毅5600万元等值房产作为回报。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宝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胁迫签订上述协议或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撤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宝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协议的约定,其拒绝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二审判决认定《撤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宝某公司应当给付王某毅涉案项目利润分红款560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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