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多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谁为准
发布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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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房产、地产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原告诉称:
原告从1993年开始对王家村x9亩旱地进行承包,承包期至2013年。2014年被告强迫我对上述土地改为租赁,每年交租赁费1350元,一年一签。2017年5月17日,最后一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直至2018年5月20日到期,4年总共收取原告租赁费5400元。后,被告找原告签订下一年度土地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这样做违法,未签字。原告认为,原告一家三口系王家村村民,也是经济合作社社员,有权利承包本村的土地,何况此块地原告从1993年开始,已经营了20多年,继续让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是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应当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规定,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开始,30年不变,应当到2027年底,且不需要交纳承包费用。被告违背规定收取的租赁费应当返还给原告。
姜岚诉求:
1.判令被告返还2014年至2018年5月20日的租赁费5400元;2.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x旱地9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合同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家村合作社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要求返还2014年至2018年5月20日土地租赁费5400元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六个月内,原告方没有对合同提出过任何异议,六个月异议期限届满,异议权即已消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2.原告要求王家村合作社签订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土地承包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于1999年与被告签订了家庭联产承包的二轮延包合同,承包土地为3口人口粮田1.8亩,原告已于2015年转让给了被告,且原告自2016年至2018年分别从被告处领取了三次转让费,本案争议的9亩土地系农村土地专业承包的范围。被告将村南旱地有偿承包给原告是用于农作物种植,未经被告允许且没有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原告却在涉案土地上兴建房屋3间,并建有大量猪场,还在承包地内种植了全部的果树,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承包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2014年4月30日,该土地专业承包期限届满后,基于原告在1993年至2013年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故,原告提起的诉讼应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姜岚与李冲系夫妻关系,均为王家村村民。2002年5月13日,王家村合作社为李冲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李冲交来旱地承包款、9亩、每年360元、订九年,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正(整)。”姜岚主张其早在1993年即就涉案9亩旱地与王家村合作社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9年;2002年续签了9年,2011年续签了3年,但上述三份承包合同均已无法找到。王家村合作社对此未提出异议,但亦主张承包合同已无法找到。
2014年5月21日,王家村合作社与姜岚、李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李冲、姜岚租赁王家村合作社9亩土地;;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租赁用途为农作物种植;租金为每年每亩150元,租金总额1350元。
2015年5月21日,王家村合作社与姜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姜岚租赁王家村合作社9亩土地;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租赁用途为农作物种植;租金为每年每亩150元,租金总额1350元。2016年5月21日,王家村合作社与姜岚再次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其他合同条款与前述合同一致。2017年5月17日,王家村合作社与姜岚再次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除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其他条款与前述合同亦一致。
另查明,1999年3月25日,李冲作为家庭代表与王家村合作社签订了《口粮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地块名称为斜子,人口3人,亩数1.92亩。
2015年1月1日,姜岚与王家村合作社签订《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姜岚自愿将1.8亩土地转让给王家村合作社;地块名称为斜子;转让用途为平原造林;转让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共计14年;转让费用为2015年至2017年每亩1500元,2018年至2022年每亩2000元,2023年至2028年每亩2250元。姜岚领取了2015年至2017年的转让费。
法院判决:
驳回姜岚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岚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诉争四份《土地租赁合同》,名为租赁,但其实质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姜岚主张2014年的合同系受胁迫而签订,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李松律师认为,上述四份合同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王家村合作社亦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姜岚实际使用涉案土地至今,姜岚要求王家村合作社返还2014年至2018年的租赁费54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姜岚要求王家村合作社就涉案土地与其续签合同,承包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其本质是要求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项请求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