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土地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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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土地承包权纠纷,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原告诉称:
原告赵贵全起诉称,199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承包合同中有本村的清沟梯田,原告承包约5亩。自2004年至2008年,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大清沟梯田范围内重复种树。当时被告承诺将所得植树造林占地补偿款,由原告所得。时至今日,原告分文未得上述款项。为此,原告曾多次找有关单位解决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植树造林占地补偿款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济合作社答辩称,种树属于荒山绿化的行为,之前也征求了村民意见。如果村民不同意,我们就没有种。种树收益可以归村民,但原告主张的占地补偿款不存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赵贵全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1999年2月,赵贵全与经济合作社(原为房山区XXX乡XXX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达成《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赵贵全承包该村“九连一块、北岭后沟、北坡根、清沟”等土地,合同中对土地面积、四至以及承包费计算标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济合作社在赵贵全承包的“清沟”土地上种植了部分生态林。
诉讼中,法院依赵贵全申请,向园林部门及地方镇政府调查核实有关造林及发放补贴情况,上述部门均表示没有此项造林工程,也未发放过造林占地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律师意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赵贵全与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经济合作社在赵贵全承包的土地上植树造林,应当取得承包人的同意。现经济合作社称事先征求过承包人的意见,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确认。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侵犯了赵贵全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赵贵全要求经济合作社支付所得植树造林占地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