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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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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宣传资料,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内容一部分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2007年,长城公司开发的一个“和谐建设示范项目”开始预售。长城公司通过户外广告、借助媒体等方式广为宣传,并印发了相关宣传资料,资料中写明:该项目为“和谐建设示范项目”,小区内将建设市重点小区、公立幼儿园及健身房等配套设施,并承诺小区交付使用时重点小学及公立幼儿园、健身房一并交付使用。
        2009年12月,王鹏与长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住宅一套,房屋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 后,王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2010年3月,王鹏收房时发现该项目并未获得“和谐建设示范项目”证书,且开发商承诺的市重点小学摇身变为一所普通小学,公立幼儿园变为了一所私立幼儿园,收费极高,健身房也没有完全兑现。王鹏找到长城公司要求该公司兑现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长城公司对王鹏的要求不予理睬。长城公司称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长城公司没有义务按照宣传广告所述小区配套设施进行建设。
        王鹏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松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长城公司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小区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宣传都是具体、明确的,尤其是对“和谐建设示范项目”、市重点小学、公立幼儿园及健身房的宣传,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上述宣传内容符合邀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长城公司未兑现上述宣传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鹏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最终法院支持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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