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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案件,出资款予以认定的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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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刘某借用姐姐的名义买房,双方口头约定等到条件具备了再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14年,刘某的姐姐死亡,刘某的姐夫陈某以继承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腾房。刘某委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李松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刘某与姐姐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出资款都是由刘某支付的,房屋的房产证等房屋材料都由刘某持有、保管,房子一直也由刘某控制、使用,故基于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刘某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姐夫陈某作为姐姐的继承人,既要继承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权利,亦要继承口头借名买房合同的义务,故陈某无权要求刘某腾房。
陈某在法庭上辩称购房款大部分由刘某的姐姐经营的某建材经营部出资,故姐姐是出资人,而非刘某。李松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来,虽然姐姐是建材经营部的法人,但刘某才是实际的控制人。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资金由刘某的公司打入,建材经营部的营业收入也是汇入刘某控制的账户,姐姐只是帮刘某代管,刘某付给姐姐相应的劳动报酬。此有姐姐收受报酬之后签字的收据、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凭证及陈某的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李松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出资款的认定,所有的购房款都是由出名人刘某姐姐的公司出资,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是刘某的姐姐,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定刘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支付的购房款应算做刘某的出资。
据此,法院认定刘某与刘某的姐姐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都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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