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秦志军离乡来到北京工作,经人介绍与程雪走到了一起,程雪中年离异,带着女儿程小雪一起生活,住在其承租的10号直管公房内。秦志军与程雪结婚后,搬到了10号公房内居住,并将户口也迁了进来,但房子面积小,三个人住不开,秦志军在10号公房的旁边建了三间自建房。2003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10号公房纳入到拆迁范围内,根据拆迁政策,原住宅拆迁面积超过20平米,不足30平米的,可安置一套两居室,10号公房面积为25平米,正好可安置一套两居室,但为了能住的更加宽敞些,程雪想要个三居室。正好,拆迁政策中规定对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危改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为秦志军在危改区外无正式住房,符合给予适当补偿的资格,于是在与拆迁办协商下,将两居室变成了一个三居室。三居室的房价款为27万元,因程雪工作收入低,房款都由秦志军支付。开发商交房后,一家三口住了进去,因程雪是10号公房的承租人,故其与拆迁办签订的拆迁协议,回迁房房本也办到了其名下,注明着“单独所有”。2017年,秦志军偶然间发现回迁房已由程雪名下变到了程小雪名下。秦志军非常生气质问程雪,程雪坦白,其与程小雪做了一个赠与公证,办理了过户,因自己是承租人,回迁的房子也归自己所有,将房子给女儿与秦志军没有关系。难道这个房子真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吗?考虑到自己的因素,才将两居室变成了三居室,而且购房款也都是自己交的,经人介绍,秦志军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秦志军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程雪私自将房子赠与给女儿程小雪损害了秦志军的合法权益,因为秦志军对此回迁房享有一定的权益。拆迁改造的时候,因为考虑到秦志军在危改区之外没有正式住房,拆迁办才将回迁的房屋由两居室变成了三居室,且购房款由秦志军缴纳,故虽然房子登记在程雪名下,注明单独所有,但房子应有秦志军的权益,故程雪私自将房屋赠与给程小雪损害了秦志军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程雪擅自无偿将房屋赠与给程小雪,侵犯了秦志军的利益,该赠与合同应为无效。故秦志军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一旦被法院确认无效,秦志军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管部门将房屋所有权人由程雪变更到程小雪名下的行为无效。
听了李律师的分析,秦志军心里松了一口气,同时提出,自己对该房屋能占多大的产权份额?李律师认为,回迁房在秦志军与程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三居室回迁房购买指标的取得既考虑到了程雪承租的公房的性质,亦考虑到了秦志军在危改区外没有正式住房的因素,而且购房款亦由秦志军支付,故可把回迁房看成是秦志军与程雪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再婚家庭中,房产归属问题容易引起家庭矛盾,因为房产价值数额巨大,容易出现像本案中的擅自赠与或出卖行为,但损害他人权益的处分行为,既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亦会损害家庭感情,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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