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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纠纷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签合同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5-08 浏览:


【案情简介】
         苏子由25岁的时候谈了一个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准备购买婚房。子由到市场上看了一圈之后,决定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叔叔苏天明知道了子由的打算后,商量将自己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子由。子由和家人商量了一下,决定买下叔叔的这套503号房。双方约定房子价格35万,子由先给25万,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购房款10万。因当时银行卡转账还不普及,故子由从银行卡中取出25万元交给了叔叔,叔叔拿钱清偿了银行贷款。子由让叔叔写了一个收条:“今收到苏子由购房款25万元,收款人苏天明。”同时,叔叔将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房屋相关材料交给了子由,房子也交给子由居住。待到2016年,子由询问房管部门,得知可办理过户手续了,于是找到叔叔,但叔叔总以各种借口搪塞,子由感到不对劲,留了个心眼,在与叔叔的手机通话中录了音,叔叔电话中承认子由买房的事实,但拒不配合过户。到了2017年的时候,叔叔不再接子由的电话,而是通过中间的亲戚传话,房子可以卖,但两人一人一半。子由知道,通过协商是不可能了,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子由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子由与其叔叔苏天明之间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只是房子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子由在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可要求苏天明配合办理503号房的过户登记。首先,子由从自己的存折取出25万元,此有银行明细账为证。子由将25万元交给苏天明之后,苏天明偿还了房贷,若没有此房款,考虑到苏天明的经济条件,其根本无力偿还。其次,苏天明写了收条,承认收到过苏子由支付的购房款。虽然苏天明狡辩此购房款不是503号房的购房款,503号房当时的价格也不可能只有25万元。但是苏子由和苏天明之间只涉及到503号房的买卖,且此25万元并不是全部的购房款,而只是购房首付款,剩余10万元的购房款于过户后再支付。若考虑到当时的房价,35万元的购房款符合当时的房价水平。退一步讲,若双方对最终的总房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申请法院鉴定,确定503号房当时买卖时的市场价值,抛去25万元,由子由补足剩余购房款。同时,结合苏天明将购房合同等房屋相关材料交由子由保管,房子交子由居住,且在子由与苏天明的电话录音中,苏天明也承认房子由子由购买,子由支付25万元的购房款。故,从现有证据出发,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子由与苏天明之间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至于房子性质,虽然503号房是经济适用房,但是双方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503号的房本下发时间已达五年,根据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此房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503号房可以办理过户。故,子由可将苏天明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自己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性质特殊的不动产时,要提前了解该房的相关政策,同时书面写明协议,遇到纠纷的时候,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能尽快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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