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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案例

套取银行贷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案情简介】
         钱大军有一个儿子钱小军,钱小军做生意经营出现困难,找到父亲商量,俩人虚构一个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从银行低息获取贷款。因为就这么一个儿子,钱大军也就同意了,于是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500万元,购买钱大军名下的604号房屋,钱小军拿着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到了200万元的银行贷款。过户到钱小军名下之后,房子仍由钱大军居住。2016年,钱小军与妻子张晓红离婚,双方约定604号房屋归张晓红所有,还完银行贷款后,房子过户到了张晓红名下。钱大军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604号房是自己唯一一套住房,钱小军擅自将属于自己的房子给了张晓红。钱大军打电话给钱小军,钱小军虽然承认虚构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的事,但就是躲着不露面,不得已钱大军只能对电话进行了录音,张晓红更是让钱大军腾房,钱大军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钱大军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钱大军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自己的房子,但得分两步走:第一步,确认其和钱小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个真实有效的合同必须出自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的性质应当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缔约目的,此合同虽名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实双方并没有进行房屋交易的事实,签订此合同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钱大军虽然与钱小军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钱小军未支付一分钱的购房款;而且,钱小军也在电话录音中承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房子也一直由钱大军居住使用,故,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钱大军与钱小军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604号房屋过户到钱小军名下的依据是其和钱大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房屋买卖合同一旦无效,则钱小军就不再是60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没有了处分604号房屋的权利。故,第二步,确认钱小军与张晓红之间的转移房产行为无效。钱小军私自处分钱大军的房子,构成无权处分,钱大军不认可钱小军的私自处分行为,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钱小军处分房子的行为是一个无权处分的行为。张晓红作为钱小军的配偶,明知钱小军与钱大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钱小军并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仍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其行为损害了钱大军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钱小军将604号房过户到张晓红名下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听了李松律师的分析之后,钱大军心里有了底,决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有着极大的法律风险,钱大军作为父亲,当儿子做违法的事情时,应该阻止而不是配合;同时,现在房子的价值太大,对于房子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谨慎。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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