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以其舅舅老王的名义承租了老王单位的一套公房,随着北京房价的节节攀升,以及该公房很有可能被纳入拆迁范围,故老王主张该公房就是由自己承租,要求小张搬离该公房,小张自然不同意。老王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腾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承租公房合同关系,在该合同被法院认定有效与否的前提下,对老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老王又提起确认其和小张合同无效之诉,那么小张和老王之间到底能否借名承租公房呢?
【具体分析】
公房是公有住房的简称,1999年我国停止福利分房政策之前,城市居民主要向政府和单位承租,1999年之后房改的时候,居民向产权单位交纳一定的购房款购买公房,使得公房由公产变成属于自己所有的私产。公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政府部门对该类房屋承租人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承租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承租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小张以老王名义是否能够承租公房,在于小张是否符合承租公房的条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文件规定,公房租赁须是本市户籍人口。而小张不是北京户籍人口,故名为借名承租实为规避政府承租公房的限制性规定,二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无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故小张和老王之间借名承租公房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而合同认定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至于公房能否进行置换,公房的承租权能否进行价值买卖,司法实务中对于公房置换及其买卖是认可的。认可依据在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试行一年,但一年过后并没有就此出新的规定。在此规定中公房使用权被允许有如下的转让方式:一、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二、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三、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四、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门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故可进行以上四种类型的公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