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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购买回迁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律师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

        北京进行城市建设时,会将危旧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将旧有房屋依法拆迁,对被拆迁人进行回迁安置,建设回迁安置房。回迁安置房的性质分为这么几类,一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两限房,二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安置房。回迁安置房的土地是划拨的,故相比于同地段的商品房的价格低,而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获得几套购买指标,故产生了借名购买回迁安置房。对于借名购买回迁安置房的合同效力,实务中对于不同的房屋性质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不同。
        一、借名购买两限房性质的回迁安置房
        因为两限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一个性质,所以对于限制期限内的两限房性质的回迁安置房的买卖认定无效。当然对于法院的这种判决实务中也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应该认定合同有效,因为回迁安置房由于拆迁而来,而并不是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摇号而来,故即使存在借名买房情形,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两限房性质的回迁安置房买卖自然是有效的,双方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借名购买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安置房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与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性质并不相同,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房屋性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发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若回迁安置房的房产证下来了,自然可以进行上市交易;若房屋的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自然无法过户,双方可约定待可以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时再办理过户登记。
        因回迁安置房土地由政府划拨而来,故与经济适用住房一样,上市交易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时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金,具体交纳多少可讯问当地的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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