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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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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约定以436万进行房屋买卖,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2016年5月14日双方签订合同,定金为10万元,首付款为136万元,首付款约定要在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剩余通过银行贷款,2016年8月30日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7月19日双方办理了第一次网签,网签上房屋的价格是416万,8月3日中介通过他人撤销了该网签,至于谁申请撤销网签谁也不承认。原被告原本商量第一次以高的价格网签,便于被告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次再以低的价格网签,便于避税。因网签为办,批贷未下来,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但双方就过户及房屋过户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最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是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作为自己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李松律师认为网签处于撤销状态并不能表明合同已经失去继续履行下去的基础,同时,本案中到底由谁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事实不清,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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