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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赠与他人,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

 
        徐强早年来北京工作,经介绍认识了王莉,两人恋爱后共同居住在王莉承租的单位公房内。2001年,王莉承租的公房拆迁,依照拆迁政策王莉可分得一个二居室,徐强和王莉同居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依照政策可以分得一个一居室。想着将来要结婚,徐强和王莉就和拆迁单位协商把一个二居室和一个一居室的指标换成一个三居室的指标。最终徐强作为王莉的丈夫安置,安置一套三居室。
        拆迁相关事宜均有徐强办理,购买三居室的房屋也是由徐强支付的,拆迁协议、缴费发票等“王莉”的签字均为徐强代签,交房后徐强出资装修,装修好后徐强和王莉入住至今。因房屋承租人为王莉,三居室房本下来后也登记在王莉名下。
2006年徐强和王莉结婚,2012年安置的三居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王莉将三居室赠与女儿王娇。2016年徐强需要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某些手续,才知道王莉已经将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娇名下。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松律师作为徐强的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王莉和王娇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诉讼中,李松律师申请调取房屋拆迁所有档案记录以及支付购房款的银行交易流水,仔细研究拆迁安置政策中就王莉和徐强应如何安置等。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徐强对安置的房屋享有利益,王莉和王娇的恶意串通,损害徐强利益,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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