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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约却要赔偿违约金,律师代理再审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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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李洋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徐明位于海淀区某处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60万元,首付款200万元,于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尾款160万于过户后4个工作日内支付。因李洋暂时没这么多钱,需要某公司垫资,徐明同意后,合同中约定某公司为李洋垫资225万元,徐明应于2013年10月20日前配合李阳办理委托公证。合同签订后,李洋按照约定支付10万元定金,之后李洋和徐明约时间看什么时候去做委托公证,以便某公司尽快房款。徐明表示公证不做了,觉得公证是个骗局,拒绝配合。李洋多次向徐明解释做公证委托的用途及风险,徐明概不搭理,就是不配合做委托公证,导致10月20日某公司没有给李洋垫资。李洋暂时没有那么多钱,垫资有没做成,李洋只能将手头有的90万元支付给徐明,并再次要求徐明办理公证委托,徐明置之不理。之后李洋和中介业务员联系不到徐明,没过多久李洋收到法院的传票,徐明将李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洋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洋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李洋和徐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李洋支付徐明违约金36万元。李洋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明拒绝做公证委托导致李洋付款牙齿,徐明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徐明支付李洋违约金36万元,但维持了一审判决中李洋支付徐明违约金36万元。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松律师代理李洋申请再审,提出二审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中存在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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