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单位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能否收回

发布时间:2017-09-05 浏览:


【案情简介】
       1995年王先生到某事业单位工作,之后根据单位的分房政策和单位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王先生承租了单位201号公房。1998年王先生获得单位外派出国工作的机会,和单位签署了协议,约定如果王先生在外派出国时间届满未回国的,应交回承租单位的201公房。
        2000年王先生按时归国,正好单位房改,以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王先生按照规定填写职工购买房屋申请表,单位出具证明,同意王先生按照成本价购买其承租的201号公房。王先生缴纳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5万元,单位出具了收据。2002年王先生外派出国工作,在外派出国期满后未回国。2003年单位以其逾期未归为由做出离职处理。
        2015年单位以王先生未在本单位服务满10年,违反了单位的相关规定,要求王先生退还其借用单位的201号公房,并支付自2002起至今的房屋、水电等相关费用。王先生表示早在2000年单位出售房屋时,其已经购买了201号房屋,房屋已经归其所有了,单位应当给办房产证,而不是起诉腾房。王先生多次和单位沟通无果,无奈之下王先生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仔细研究了王先生的相关材料后,接受王先生的委托,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参与到单位诉王先生腾房的诉讼中。
        李松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王先生和单位未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是否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二是单位能否依照其和王先生1998年签订的协议,王先生外派出国逾期未归收回201号房屋。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松律师表示,王先生和单位签订了201号公房的租赁协议,王先生是201号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王先生符合单位购买房改房的条件,也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及单位相关规定,且王先生也按照成本价缴纳了购房款,单位亦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使用多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是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王先生和单位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单位要求王先生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且依照国家房改政策,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虽然201号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王先生已经基于房改,实际取得201号房屋的权利。因此单位要求王先生支付房租及水电等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的第二个焦点 ,李松律师指出,1998年外派出国王先生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回国,之后2000年王先生申请购买201号房屋,单位亦出具证明同意王先生购买201号房屋。王先生并未违反1998年协议的约定。即使王先生未按期归国,单位有收回房屋的权利,但没有行使,而是将201号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单位收回房屋的权力已经灭失,单位已无权在以1998年的协议收回201号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先生和单位就201号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单位主张腾房没有依据。王先生系201号房屋产权人,有权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单位要求支付租金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单位全部诉讼请求。单位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驳回单位的上诉。
之后,李松律师代理王先生起诉单位办理201号房屋所有权证,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单位限期内为王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转载文章请注明文章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