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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予子女,可以反悔么?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予子女,可以反悔么?
【案情回顾】
      李女士和刘先生于199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虹。2000年,夫妻二人购买一处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和刘先生名下。2013年,刘先生和李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给女儿刘虹。因女儿刘虹还在读书,二人商量离婚的事情先瞒着她,于是协议中约定5年后将房屋过户给刘虹,现在由李女士居住。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2015年,李女士收拾家里的时候发现刘先生2010在某银行开的账户的回执,显示内有存款50万元。李女士从未听刘先生提过该笔存款,离婚时双方也未对此进行分割,于是李女士找刘先生要25万元。刘先生说没有这笔钱,李女士拿出银行存单,刘先生不予认可,表示没有该笔款项,就算有现在二人已经离婚了,钱和李女士没有关系了,李女士无权要求分割。李女士认为该笔存款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割。于是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刘先生看李女士坚持要25万元的存款,就提出可以分割,但是要一并分割房屋,要求李女士按照中介的挂牌价格,要按照房屋的市场价给自己一半的补偿。李女士听了觉得很荒谬,二人离婚的时候已经约定将房屋留给女儿了,只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房子已经没有刘先生的份儿了,刘先生更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刘先生表示,当初离婚时确实是准备把房子留给女儿的,现在房子还没有过户,自己可以反悔,有权利撤销赠予,要回房屋后分割。李女士说当初要不是同意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她是不会同意离婚的。现在婚已经离了,房子给女儿这个事情也生效了,不能反悔。刘先生说还没过户就可以反悔。于是诉讼中刘先生提出要求依法分割该套房屋。因为涉及到女儿的利益,李女士不敢大意,咨询律师提供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了解了李女士的情况后,认为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50万元的存款,但刘先生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依照《婚姻法》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刘先生和李女士应遵守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的处理,将约定时间到了之后过户给女儿刘虹。
    刘先生认为该房屋有自己的份额,离婚时自己同意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女儿,但是因尚未办理过户,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自己有权撤销赠予。李松律师认为刘先生的认识是片面的。李律师认为,《合同法》确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合同法》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按法律的规定。因为,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属于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予的规定。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刘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房屋赠与女儿,刘先生也表示当时自己是同意将房屋赠与女儿的,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是刘先生和李女士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刘先生无权撤销赠予,分割该套房屋。
     对于50万元的存款,刘先生认为离婚时离婚协议已经写明双方已无其他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该笔存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并且《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认为有共有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诉讼时效为2年,现二人离婚已经超过2年,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予以驳回。李律师指出,该笔存款在离婚时李女士并不知道,刘先生也未告知,属于刘先生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知道后2年。因此,李女士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刘先生提出现在该账户内只有10万元,如果分割只能分给刘女士5万元。李律师申请法院调取离婚时刘先生账户内余额,应按照当时的余额进行分割,且《婚姻法》规定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调取后显示离婚时有余额70万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离婚时未分割的70万元共同财产,李女士和刘先生应各占50%,刘先生补偿给李女士35万元,对于刘先生要求分割共有房产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对该房屋的处分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做出了约定,5年后过户给女儿,刘先生的诉求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故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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