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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大哥偷拿了拆迁安置房,小妹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

【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婚后育有长子王强和小女儿王莉,李老太去世后,王强一家搬过去和王老先生同住,照顾王老先生。
2009年,王老先生房屋所在地拆迁,该房屋内有王老先生、王强一家三口以及王莉一家三口的户口。王老先生委托王强办理所有拆迁安置的手续。王强和拆迁办签订了3份拆迁安置协议,一份的被拆迁安置人为王老先生,安置一套二居室,一份的被拆迁安置人为王强一家三口,没有房屋补偿,只有对人口的现金补偿,另一份的被拆迁安置认为王莉一家三口,其他协议内容和王强的一样。王强告诉王莉,根据拆迁政策,王老先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回迁房购买指标,其他户口在册的,只有一定的周转费补偿。
2016年王老先生去世,在整理王老先生遗物时,王莉发现一份大哥王强和开发商在2009年签订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强购买2203号回迁安置房屋,购房款从王老先生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王莉拿着协议问王强是怎么回事,王强说本来安置人口都没有回迁房指标的,因为他们一家名下无房,是困难户,所以才给了一个指标,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住房,不是谁都能取得指标的。王莉认为王强在欺骗自己,咨询律师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公房的承租人是被拆迁人,享有回迁安置房的指标以及一定的拆迁款补偿,户口在册的人员作为安置人口,享有一定的拆迁款补偿和一定平米的回购房屋指标。王莉户口在拆迁房屋内,是否能享有除补偿款以外的安置房屋的拆迁利益,要看拆迁政策对具体房屋面积、户口等是如何进行补偿的。
如果拆迁政策如王强所说,只有房屋产权人王老先生享有回迁房指标,其他安置人口不享有安置指标,但对于户口在册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困难家庭,享有一套按经济适用房的安置指标。那么,拆迁律师李律师表示因王强取得2203号房是基于对户口在册的困难家庭的安置,王莉无权主张该房屋的拆迁利益。
如果拆迁政策表明户口在册的享有一定平米数的回迁房指标,王莉一家和王强一家户口均在被拆迁房屋内,均享有回迁安置房指标。拆迁律师李松律师认为,王莉和王强的拆迁协议一致,在拆迁中享有的拆迁安置利益也应一样,如果2203号房是基于被拆迁房屋内户口因素取得的,及时该房屋登记在王强名下,也不能认定为王强个人的财产。王莉作为被安置人口,也享有有该部分的拆迁利益,因此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王莉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利益,对2203号房屋进行分割。
因此,王莉能否主张2203号房屋的部分产权,要具体看当时拆迁时的拆迁政策。与拆迁相关的手续在国土资源局有备案,李律师建议王莉先申请信息公开,调取与拆迁有关的拆迁政策等材料,具体结合拆迁政策进一步主张相应的权利。
【律师提醒】
不少拆迁的当事人,因不了解拆迁是的政策,或者是拆迁协议的内容,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拆迁律师李律师建议有拆迁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调取与拆迁有关的政策、材料等,依照拆迁政策以及安置协议等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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