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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成功案例

购买农村房因拆迁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2016-05-15 浏览:


        2003年12月,李先生经人介绍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王先生所售的位于临清市某村的房屋。李先生购房后,于2006年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拆除旧房屋并出资重新建造新的房屋。2010年当地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李先生新建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因此拆迁办与李先生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将李先生作为拆迁安置对象给与相关补偿。2015年王先生的妹妹王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解除拆迁办与李先生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并判令拆迁办与其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给付拆迁利益。王女士诉称:李先生所购房屋为其父母遗产,宅基地登记人为其母亲,李先生的购买行为侵犯了其继承权,且李先生不是某村村民,不具备购买该村宅基地的资格。王先生与李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无效的,房屋所有人应该是其母亲的继承人王女士与王先生。拆迁办仅凭李先生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变将其认定为拆迁安置人是错误的,拆迁办与李先生所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应该解除。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李先生感到不知所措,无奈之下,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希望李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李松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作为李先生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
        一、李先生与王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合法有效的。首先,李先生在购买时对于房屋是登记在王先生亡母名下,且房屋还有其他继承人这一情况并不知情,是善意购买人。其次,李先生在购买房屋后,该房屋宅基地因城市规划发生了变更,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李先生也于2006年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李先生与王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李先生依法享有新房的一切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安置协议应是房屋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房屋使用权人是李先生,李先生是合法的被拆迁人,所有采取安置补偿利益当然归李先生所有。
        三、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李先生于2003年便购买了房屋,后又拆除新建,王女士不可能毫不知情。即使王女士当时不知情,2012年发布征收公告王女士也不知情就不符合常理,以常理推论,王女士最迟也应当于2012年征收公告发布时知情。因此,王女士而今才起诉,明显已过诉讼时效。最后,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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