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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我能分割拆迁利益吗?

发布时间:2015-02-15 浏览:


  2009年,张爽通过相亲认识了邻村的赵海,二人一见如故,很快陷入热恋之中。2010年5月,在家人的催促下,二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张爽小两口与公婆一起生活。2011年,由于张爽一直未孕,公婆心生疑虑,担心张爽不能生育,于是让张爽夫妇到医院做检查。结果发现,张爽的身体确实存在问题,需要经过长期治疗才有怀孕的可能。刚开始,公婆表示谅解,积极的给张爽治疗,但治疗了一年半之后,张爽还是一直未孕,公婆就开始有些不满,慢慢家庭矛盾越来越尖锐,2013年张爽选择与赵海离婚。离婚后,张爽就搬回娘家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回娘家。2014年,赵海家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两套和100多万元补偿款。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张爽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后张爽知道后,找到赵海,要求分割拆迁款,赵海以已经离婚为由拒绝。

  问题:张爽有权分割拆迁利益吗?

  律师解析:
  李松律师认为,张爽可以主张基于户口所获取的拆迁利益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以及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户口在册人员属于安置人员,则张爽也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则基于户口对安置人员的补偿,是属于安置人员自己的,因此对张爽的该部分补偿赵海家应当返还。
  此外,根据拆迁政策,安置人员对安置的回迁房屋享有居住权,虽然张爽已经和赵海离婚,每个户口都给予了回迁安置的购房指标,另外,就回迁安置房的性质,也是解决所有安置对象居住使用的房屋,因此,张爽作为安置人员依然对安置的回迁房是享有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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