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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 恶意毁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31 浏览:


   林先生在北京某区有一处住房,2014年年初,欲改善居住条件置换房屋打算将该房产进行出售。林先生将售房信息登记在某中介公司,在2014年4月中旬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以17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方先生,签约当日方先生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由于方先生全款购房,为给方先生充分的筹钱时间,将过户时间定在6月下旬。签约后,曾经有多位买主欲购买林先生的房屋,但是由于已经与方先生签约,林先生遵守合同约定等待履行合同。然而,履行期限届至,方先生并没有履约的意思,曾向中介公司表露过,受政策影响签约后的房价下跌,不打算买房了。
  林先生卖房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听说方先生不买了,很不理解。又在合理的期限内给方先生发函,告知方先生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但是,方先生对此置之不理,既不解约也不履约,林先生的权利严重受到了损害。
  林先生为了解决问题,找到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彭建律师接待了林先生。彭建律师在了解了林先生的情况后,认为依据林先生与方先生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方先生不履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林先生具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并有权依据合同要求方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林先生委托后,指派彭建律师代理了林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林先生与方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方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在庭审中,彭建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林先生与方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双方实际情况,判令方先生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提醒,合同是签约双方的法律,在签约主体、内容、标的合法的情况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该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恶意毁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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