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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善意购房人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窦女士与房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先生名下。2009年窦女士与房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这套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女儿房小小。 房先生并没有履行双方的约定,而是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将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了孙女士,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房先生也没有将离婚的事实、及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事实告知给孙女士,孙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向房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也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窦女士在得知房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孙女士的消息后,一纸诉状将孙女士、房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女士委托李松律师出庭应诉。昌平区法院东小口法庭受理了该案,在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驳回了窦女士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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